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保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书

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为了做好对龙湾区天河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质量跟踪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对由本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员负责施工的工程,作出如下质量保证:

  一、符合贵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要求

  二、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建筑施工技术规程要求

  三、墙体、屋面、楼面无渗水现象

  四、已通过本公司组织的质量验收

  五、保修期限内,属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本公司承担维修责任除他人为及不可抗力外。

  1、保修期限

  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为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两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一年。

  (5)其他按合同规定。

  2、保修范围

  (1)屋面渗雨

  (2)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起碱脱皮

  (4)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5)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倒泛水造成积水

  (6)外墙面渗水,阳台积水,窗边渗水

  (7)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渗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8)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9)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章第 42 条规定,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单位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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