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1 来源:保证书
一、为维护××××大学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没有申请专利而作为技术秘密的发明创造;申请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和新材料,××××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遗传资源、种质资源、育种信息和品种技术数据;申请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科研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转让的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生产的产品技术和信息;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数据,科学实验的资料、计算机软件程序;各种数据资产,如产品成本核算表、供销管道和客户网络等。
三、由××××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大学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研究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研究生为完成××××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大学及其所属单位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元元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有的与校外单位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换与交流行为均须经得其导师或所在实验室的同意与批准。
五、研究生参加导师与外单位合作科研项目完成学位论文及其它作品,需在进行前与导师、合作方导师签署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委托培养或定向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需完全以原单位在研项目提供条件的,需在执行前与导师签署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但不应涉及原单位及其它课题参加人的知识产权。
六、研究生因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大学,必须向其导师所在实验室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实验数据(及相关分析结果)、各类实验材料等。确需带走有关资料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协议。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如系在导师指导下的作品,导师亦为作者。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大学已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时,如该文章系用××××大学物质技术条件与经费获得的,均应以××××大学的名义署名,不得以××××大学以外的任何单位的名义发表。如该文章系在其它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获得的,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署名应以该单位和××××大学为作者单位,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同为该作品的作者;毕业研究生无权以××××大学以外的其它单位名义申报涉及该研究内容的成果。研究进行前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大学在校研究生及已毕业的研究生都有义务保护××××大学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大学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大学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大学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大学拥有的实验材料;(5)研究生离校后,未经××××大学同意,不得使用××××大学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九、研究生毕业(或出国、退学)离校后的两年内不得擅自从事在校时所从事的××××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如确有从事此工作的必要,需征得××××大学的同意,并与××××大学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进行。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大学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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