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4 来源:承诺书
根据市公安局沪公发20xx年404号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对申领临时牌照外地残疾车主需作出如下承诺: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
二、残车主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违章所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
三、残疾人专用车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和非法营运,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取缔。
四、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装残疾人专用车的将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仍在行驶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允许参加年检。
五、临时牌照的残疾人专用车每年将按排二次年检(年检时间另行通知),每一位残疾车主必须按时参加年检。
六、不得随意将残疾车转让、转租、出租、抵押倒卖。
七、若残疾车主联系地址、电话有变更,必须及时与暂住地区县残联供应站联系。
八、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需遵照执行。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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