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2 来源: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保证车辆维修质量更好,防止机械事故发生、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车辆维修质量要求如下: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范围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漏项和减项作业。
二、 严把配件采购关,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
三、 严格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倒卖合格证,未维修和未按工艺规范项目进行维护的车辆不签发合格证。
四、 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按照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款执行。大修保证里程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保证里程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日期里程2000公里或者5天。
五、 不修报废车辆、不修无证、无牌车辆、不拼装汽车。
六、 不乱收费,严格按本服务站公示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收取工时费,不偷工减料。
七、 加强人员培训,各工种、岗位不使用未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人员。
八、 加强修理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修理技术档案,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集中专人规范管理。
监督单位: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承诺单位:宁波市江北红梅汽车维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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