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辞职报告
范文:
尊敬的院党组:
首先,我对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以来,是**检察院将我从一个刚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检察人员,让我学会了好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多年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们的热情帮助。对此,我由衷地表示感谢!
多年的检察官职业生涯使我深刻领悟到检察工作的艰辛与光荣。此刻,我递交辞呈可以说心底是五味杂陈。毕竟这份职业可以给我稳定的工作、安逸的生活。离开令人羡慕的检察岗位,舍弃受人尊敬的国家公诉人身份也是一个令我难以抉择的决定。为此,我曾辗转反侧,寝食难安。但律师是我多年的梦想,专职的法律人是我一直的追求,我也为此进行了多年的辛苦准备。我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热爱一份职业才会全心全意的扑在工作上,殚精竭虑的谋求提高工作技能,同时达到在快乐中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体会快乐的境界。我认定律师就是这样一个令我向往的角色。我知道律师的道路并不平坦,未知的困难和挑战在等着我。但我坚信只要自己踏实努力,明天一切会更好!十年后,我只希望对自己说,我的人生我决定,我的选择我负责,我的选择没有让我失望!
基于上述原因,我申请辞去检察官职务,去探索一个未知的人生旅程。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根据《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条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人大释义如下【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检察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检察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检察官的管理也应考虑检察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检察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检察官要与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
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内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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