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担保合同中常见风险整理

发布时间:2020-01-30 来源:担保书

签订担保合同中常见风险整理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签订担保合同又有哪些风险呢?

  一、为他人担保应慎之又慎

  担保是有风险的,如果确实需要自己为他人担保的,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能因“朋友义气而两肋插刀”。担保了就不能有侥幸心理,认为只是签个字、盖个章、做个好人的事,而是要做好替人履行的准备。否则,就会害人害己,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二、明确保证担保的方式和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如不注明是何种担保(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注明担保期限,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带来不利的结果。

  如合同中需对方提供担保的,首先请务必由保证人写明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其变成“中间人”、“调停人”;其次应写明担保的方式是一般还是连带,如不写明,仅写保证人的,法律上将认为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审判并执行不能后,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再次,应注明担保的期限(注意:超过二年的视为二年,没有约定的,视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则担保责任免除)。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恶意,则公司对外担保应认定有效,其应对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购买权竞合的处理

  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在消费者已交付房款,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而言,工程款优先权已归于消灭;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虽交房而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对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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