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分析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特点和问题,探寻在新形势下化解家庭矛盾、构建幸福婚姻的对策和途径,推动文明家庭建设向纵深发展,张家港市妇联于2001年底及2002年初对全市21个镇1000个家庭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本文是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理性思考。文中调查数据、事例均是以张家港市为例。
一、近年来张家港市婚姻家庭呈现的新特点
1、家庭结构日趋单纯,生活追求各取所需。
在接受调查的1000个家庭中,由父母、子女组成的三口之家占了87.8%。绝大部分年轻夫妻结婚之后,不再与父母或岳父母一起居住,纷纷另起炉灶,建起了温馨的小家。不少小家庭只是在孩子出生之后一个阶段或节假日回去与父母团聚一下。这样一种模式不仅能满足年轻夫妻追求自由空间的需要,又满足了老年人清静、闲适的晚年生活追求,为他们腾出更多时间参加健身、旅游,发挥晚年余热、实现二次创业创造了条件,有效地减少了两代之间因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不同引起的家庭矛盾。
2、生活质量大幅提高,物质精神并驾齐驱。
调查发现,99.1%的家庭生活质量近年来有大幅度提高。具体体现在:一是家用电器现代化。37.7%的家庭用上了全自动洗衣机、电脑型电饭煲及微波炉等高档电器。电视机已全面普及,家均拥有达1.2台。71.4%的家庭有电脑、cd机、音响、家庭影院等文化娱乐设施,不少农村家庭由当初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三大件,发展到摩托车、空调、家庭影院等全方位的现代化。二是家政服务社区化。现代社会工作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使家务劳动已日渐成为家庭的一大负担。但随着近年来社区服务业的蓬勃兴起,社区幼托服务、托老保健、家庭保洁、学生小餐桌等家政服务项目,为家庭减轻了负担。不少家庭,特别是中高收入的城市家庭,已成为社区家政服务的受益者。在接受调查的1000户家庭中,接受家政服务的户数2000年为239户,2001年上升到356户。三是文化生活健康化。近年来,家庭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呈直线上升趋势,读书、订报、看电影电视、看演唱会已成为家庭精神生活的主要方式。在接受调查的1000户家庭中,100%的家庭都有读书看报学习的习惯,藏书数量最少的为50多册,最多的达1000多册。48.7%的家庭有早锻炼、上健身房的习惯。特别是张家港市开展的“四个一”读书活动(即一顶书橱、一份报刊、一盆花卉、一件健身器材),极大地促进了家庭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
3、家庭稳定仍为主流,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调查发现,63.2%的夫妻都表示对自己的婚姻满意或基本满意,100%的家庭都知道“男女平等”概念,99%的家庭都向往平等、稳定、和谐、民主的婚姻生活。这表明,我市家庭仍以稳定为主流,提高婚姻质量、追求幸福生活已成为全市广大家庭的共识。这些共同点体现在:(1)在事业上,夫妻各有追求,女性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有61.5%的家庭夫妇俩都各有自己的职业,其中不少夫妻在事业上都各有建树,形成了比翼双飞的格局。16.7%的家庭丈夫在企事业单位上班,妻子在家种责任田或搞手工业、副业,既能照顾家庭,又有相当的经济收入。有3.2%的家庭夫妻都在自办的私营企业工作,丈夫、妻子各有分工,共同支撑企业的成长发展。(2)在家庭中,夫妻权利义务相对明确,女性的家庭地位进一步提高。调查中,55.3%的丈夫认为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丈夫应该在工作之余分担家务劳动。48%的家庭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协商处理家庭重大事务,妻子享有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38.2%的家庭妻子享有对日常生活开支的支配权。还有不少丈夫认为“男人是赚钱的笆,女人是聚钱的斗”,赚钱交给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已成为大部分家庭处理家庭事务的共同准则。(3)在婚姻情感上,夫妻追求趋向一致,女性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夫妻对感情生活的追求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内涵,过去的温饱型婚姻已向质量内涵型转变。调查中,有99%以上的丈夫或妻子都希望配偶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的同时,在精神能给予慰籍,尤其在经受挫折和打击时多给予一点理解关心。88.7%的夫妻都认为沟通、交流是增强夫妻情感的必要手段,56%的家庭认为亲情在各人心目中的份量,决定了家庭的稳定程度。调查还发现,有不少职业女性在扮好单位及家庭两个角色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追求个人的生活空间,健身、美容、社交、旅游等休闲生活方式,极大丰富了女性的业余生活,过去那种一下班就围着锅台转,围着丈夫子女转,自己没有一点生活空间的女性已越来越少。
二、张家港市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查反映出我市婚姻与家庭质量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离婚率稳重有升,选择文明离婚方式的人增多。
从1998年-2001年协议离婚的数量由442对上升到568对,增28.5%。起诉离婚数由838对上升到926对,增10.5%。离婚数量稳中有升,而其中协议离婚数上升明显,这说明男女双方选择文明离婚方式、共同协商离婚
事宜、和平解决财产分割、平静接受离婚现实的人数在逐年增多。离婚原因依次为:婚外恋(占45%),性格、感情不和(占41%),家庭暴力(占10%),经济原因(占2%),其他(占2%)。
2、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近三年来,在市镇两级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所占比例由31%上升到45%,仅2001年市妇联接到的129件信访案件中,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家庭纠纷就有61件,占同期信访总数的47%。这些统计数据仅仅是从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许多未向妇联反映的家庭纠纷案件尚无法统计。
3、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如自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家庭成员患精神性疾病等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张家港市市区某新村许某,因丈夫常年在外寻花问柳,在某天深夜与丈夫激烈争吵后,对生活失去信心,上吊自杀。南丰镇某村18岁女青年孙某,因担心父母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学习费用无从着落,于2001年3月在南京卧轨自杀。2000年4月张家港市发生的4起恶性案件中,3件是家庭纠纷激化引起的,其中2起主角为女性。东莱镇唐某,女,42岁,因怀疑在自家油漆店内打工的安徽人宋某与其丈夫有暧昧关系,曾多次要求宋某离开,屡遭拒绝后怀恨在心,萌生了报复念头,于2000年7月18日下午4时,以上街买东西吃为名,从宋某租住处将其两个儿女(男孩,9岁;女孩,5岁)骗至一河塘边,将两人推入河中,致其溺水身亡。2001年市公安局接到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报警案件160多起,超过上年总数。
4、离婚妇女、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
一是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农村妇女离婚前,土地承包合同都是以男方名义签订;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无法落实到应有的份额,回到娘家又无法恢复出嫁前原有的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部分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益得不到保障。婚前所(购)建住房,法院判给了男方;婚后共(购)建住房,女方即使暂时拥有其中一部分的居住权,但因夫家骚扰,也不得不放弃,名不符实。三是因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其抚养费往往难以落实,这类情况尤以农村居多。五是在农村非法同居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不少妇女在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只能空身走人。
三、造成张家港市婚姻家庭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中暴露的婚姻家庭问题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建立,使市场主体在竞争机制中发挥了较大的能动作用。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例如物资系统女工徐某,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下岗在家。丈夫见妻子下岗,不但不安慰,反而冷嘲热讽,致使妻子在打击下患上了糖尿病、白内障,最后渐渐双目失明。丈夫见妻子失明,干脆在外与一洗头女长期姘居,经组织多次做工作仍不能回心转意,最后夫妇俩不得不对簿公堂。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社会转型时期人的自主性、流动性的增加,意味着人在更大程度上的自由解放,这必然会提高感情的风险和婚姻的难度。
2、道德观念的变化带来家庭美德的淡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少“洋现象”、“洋观念”的冲击。非法同居、试婚、未婚先孕、找情人、老夫少妻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一些新新人类的新思想、新观念,背叛了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日渐成为年轻人争相效仿的时尚。一些声像作品、出版物中的不良情感模式也日渐成为一种舆论导向,使思想不成熟的年轻人争相模仿,就连现今的手机、呼机也已成为“黄色”信息的传播者。在当今许多新思维、新观念、新潮流的冲击下,社会总体道德水平呈下降趋势。一些人只求刺激,不顾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只为一时开心,不作长远打算。家庭责任心淡薄、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淡薄。如妙桥镇一女青年,因难产并发症,切除了子宫,住院二个多月回家后,丈夫竞弃妻女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在受尽公婆折磨后,这个女青年被迫回了娘家。港区镇某村章某,常年在外地做裁缝,与当地一女青年非法同居。回家离婚不成,竞把妻子脑部打成重伤,自己一走了之。一些娱乐场所的外来打工妹,为贪图一时享受,把“金钱和男人”作为猎物,恣意播撒情网,导致不少家庭纠纷的产生和婚姻的破裂。
3、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女性的素质仍不尽如人意。“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观念仍有阵地。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还有一些女性,在自己成为婚姻矛盾激化的受害者后,为了报复又往往成为弱小者的施害者。我市兆丰镇妇女顾某,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年不交家里一分钱生活费,生活十分艰苦。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她想到自杀。但又想到女儿在自己死后无人照应,仍要受苦,于是先让女儿服农药,随后自己服,结果自己被救活了,女儿却命归黄泉。在忍受肉体精神双重痛苦的同时,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还有为数不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最终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
家庭矛盾的发展,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或发展之时,由有关组织出面给予必要的疏导、教育和制止,往往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关组织和部门往往麻痹大意、各自为政。据不少女性来访者反映,在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她们曾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但被告之:“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具体执行、妇女伤残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各级妇女组织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能采取宣传、说服、教育等办法,对施害者难以产生一定的约束,加之各有关部门的少配合或不配合,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对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家庭矛盾的思考和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没有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我们社会稳定的基石将不再稳固。为了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提高广大家庭的婚姻生活质量,我们建议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这件事,具体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家庭美德建设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实质内容。江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各级地方组织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些重要指示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要把家庭美德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大力弘扬以“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为主的传统美德,以“尊老敬老、科学育子”为主的伦理道德,以“助人为乐、邻里团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主的现代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女士优先、儿童优先、老人优先”、“夫妻忠诚”、“老有所养、幼有所抚”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妇女组织要继续深入抓好“文明家庭”建设,动员广大家庭以科技富家、美德治家、文化乐家、卫生洁家,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要强化女性的“四自”精神教育,把传统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赋予时代的内涵,促使广大女性成为家庭美德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2、加大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法律措施,是实施法治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湖南、四川、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的蔓延。作为较发达地区,应尽快建立防止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努力遏制家庭矛盾激化。要完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妇女避护所等配套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要继续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做到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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