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条件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调查报告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条件调查报告

  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实施管理的一种手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靠这一手段的实施,对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笔者以为,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条件“门槛儿”设置过低。按照省粮食局和工商局的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粮食经营者,只需要资金3 万元、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同时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监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很显然,根据这一要求,大部分民众只要想经营收购都能够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

  “门槛儿过低”失去行政许可的应有之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而采取的必要的控制手段。说穿了,之所以要对某种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就是不能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去从事这项活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少数公民某种权利的特许,同时,也是对大部分公民某种权利的限制。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除了有范围上的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这种条件不能过低,如果过低甚至低到大部分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那这种行政许可的设定就失去了它的应有之义。

  “门槛儿过低”不利于政府掌控粮源,实施宏观调控。粮食收购之所以要实施行政许可,无非是粮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往往不是十分有效的。这是因为,粮食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弹性的。粮食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品,其消费是不会因为价格的变化而出现骤减骤增。即使价格对粮食生产和消费有调节功能,但其作用因生产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增加当时可供的粮源而滞后。一旦粮食生产出现萎缩,往往又是不可逆的,且粮食生产还因自然条件的影响产生波动性。作为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在耕地面积因实行工业化的过程中又不断减少、增加单产又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粮食的安全形势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对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就存在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存在就要求粮食收购许可的“门槛儿”不能过低。否则不便于政府掌控粮源,更不利于实施经济上的宏观调控。“粮食少时多渠道,粮食多时少渠道”的状况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

  “门槛儿过低”还可能带来相关问题。如一个个体粮食收购经营者,只需要50吨的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而这种存放50吨粮的仓间比比皆是,但要在这种仓间内即使短期(不谈长期)保管粮食,很难做到不被虫蚀和防潮霉变。如果要熏蒸杀虫,仓间的密闭条件又达不到要求,这就可能使到手的粮食受到损失。纵然损失是其个人承担,但从宏观的角度考量,损失量大可能影响“粮食安全”。再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之所以要核定经营者最低或最高库存量,其主要目的是要粮食收购经营者,在影响“粮食安全”突发事情发生时,履行社会义务,一个个体粮食收购经营者,只有50吨的存粮仓间,即使存满,又能履行多大社会义务?更何况,这些粮食收购个体经营者都是着眼于粮食经营可能带给他们的利益,他们不想也不可能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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