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完善婚姻登记规范建设思考(2)

发布时间:2016-11-20 来源:调查报告

婚姻涉及千家万户、男女老少,是家庭生活的一件大事,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婚姻登记是一项法律性强,人民群众关注的民政工作。XX年以来,我州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得到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投诉明显减少,婚姻登记满意度提高,结婚登记率下降的趋势有所缓解。二是加强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在线登记,电脑打印证件。三是促进了制度建设,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了政务公开。四是推动了登记机关编制、经费等难点问题的解决。五是促进了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理顺,62.5%的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了婚姻登记机关,来凤县还实现了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总的看,我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下,近年来紧紧围绕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干部队伍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能力这个中心,在登记场所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上有了新的提升,为实现民政部“xxx”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湖北省仍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一是登记机构不健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五年多,全州至今仍有三个县的民政局没有设立婚姻登记机构,更谈不上办理婚姻登记,存在事实上的不作为。二是人员配备不达标。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标准配足工作人员,且现有工作人员90%以上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三是工作场所面积狭小。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一家达到民政部规定的场所面积要求。四是设施设备配置差。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计算机配置量不到工作人员总数的50%,且老化现象严重。五是工作经费预算少。目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三个县市婚姻登记处,尚有一家为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两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最多的,每年也只有2万元。六是信息管理层次低。全州各婚姻登记机关,XX年以前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毁损严重,尚存的且均为纸质文档。七是为民服务创新少。宣誓颁证、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婚庆服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对于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是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今明两年,要按以人为本的要求,结合省民政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我州的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围绕《婚姻登记条例》的深入贯彻,建立健全县市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尚未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和已经设立县市婚姻登记处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单位,必须按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XX]70号)精神,尽快设立县市民政局直属的婚姻登记处,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释义》规定婚姻登记人员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的要求,按辖区常驻人口8—12万人配备一名婚姻登记人员的标准,给婚姻登记处配备公务员或具有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婚姻登记人员。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必须直接办理婚姻登记,不得将工作任务推给乡镇登记处代理。否则,上级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不作为行为。
  二、围绕改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登记场所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载体和平台,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第一印象,它包括服务用房和服务手段等多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县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根据功能需要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等候登记室、档案室和颁证厅。登记场所面积,县市年登记总量低于3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高于3000对的,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是要完善服务设施。结、离婚登记室要配备开放式工作台;候登室要配备足够的桌、椅、样表、笔墨等用品,根据需要配备排队叫号装置。三是要优化场所环境。登记场所内部布局要符合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的要求。登记场所外部,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机关名称标识牌和办公时间公示牌。四是要将仍在县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办公的婚姻登记机关尽快撤出。对撤出有困难的,应按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婚姻登记场所。[!--empirenews.page--]  三、围绕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完善规章制度体系,是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我们既要重视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又要在规章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一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依据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机关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与婚姻登记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价格及依据、投诉渠道及反馈要求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和当事人监督。三是要健全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服务婚姻当事人的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四是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有关数据使用安全。
  四、围绕加强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
  婚姻登记场所要靠干部发挥作用,婚姻登记制度要靠干部贯彻执行。只有把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者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才能抓住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使婚姻登记工作者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和婚姻登记当事人服务的宗旨。二是要经常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为婚姻登记工作者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供条件。三是要通过多种途经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婚姻登记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四是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围绕拓展婚姻登记工作新领域,不断深化婚姻登记工作改革
  要按照“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有别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一是要利用婚姻登记机关这一平台,开展婚姻体检、优生优育、家庭和睦等宣传教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二是要普遍推行免费宣誓颁证制度,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意识,引导当事人树立健康文明的婚俗观念。对于集中登记问题,县市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区别对待。对于条件已经成熟仍未集中登记的,要加强与基层的沟通,尽快实行集中登记。对于不完全具备集中登记条件的县市,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适度保留一些乡镇登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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