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公平 先富和共富:解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18-12-28 来源:调研报告

效率和公平 先富和共富:解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如何认识和解决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党的xx届五中全会没有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强调“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解读。这是否意味着中央关于分配的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现就这个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少人的观念中,公平是一个超历史的绝对的概念,公平就是平均分配,就是人人有份。其实,“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且是一个法律用语,在不同的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中包含不同的内涵;在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中,不同经济地位的当事人有完全不同的公平观念和标准。离开生产方式的性质谈论社会公平,离开生产谈论分配,不仅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科学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拉萨尔,曾鼓吹以“公平的分配”代替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分配。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他说,作为同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固然体现了平等的权利,是一种进步,但这种平等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包含着各种弊病。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按劳分配),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按需分配)。他还说,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回顾人类历史,在所有对立的生产方式中,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真正的社会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和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但是,这一切都取决于生产力条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实现。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公平,都只是一定生产方式中的、历史性的、相对的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合同劳动的普遍存在是既定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完全实现上述意义的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主要是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就分配公平来说,只要是坚持了按劳取酬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只要是没有出现贫富过分悬殊的情况,都不能说是不公平。

  社会公平只能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我国贫富差距过大是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造成的;今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也将让位于‘效率与公平并重’,或‘更加注重公平’”。持这种看法的人,往往把社会公平单纯看作是公平分配的结果,把社会公平完全寄托于公平分配。这种看法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割裂开来。其实,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要实现公平的分配,必须以公平的生产关系为前提。第二,把分配同分配的对象分离开来。但是,公平分配只能以可供分配的产品为前提,离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品的丰富,谈~平分配只能是空头支票和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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