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协管员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调研报告

城管局协管员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党中央在xx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提出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要明显改善。而龙湾区作为温州城市的副中心,近年来加大了城市建设投入,正处于从农村向城区转型阶段。XX年10月22日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现场会在龙湾区召开。区委区政府决定再掀环境卫生整治新高潮,努力建设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现代化滨海新城区。这势必将带来龙湾城市管理范围的不断延伸和城市管理任务的不断加重,再加上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要求,急需大量的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投入,而受机构、编制、经费等诸多限制,这些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无法立即到位,借助协管员等辅助性力量将是必然趋势。作为龙湾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应该未雨绸缪,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有所准备。

  关于协管员一词,我想大家并不陌生,如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顾名思义,协助管理人员。而城管协管人员就是直接协助国家在编城管执法人员履行各种职能的辅助力量,它是当前城管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而产生的特定历史产物,在全国多数城市都比较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目前协管员队伍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空白,到底哪些部门可以聘协管员,应该聘多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而队伍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但协管员必竟是政府雇用人员,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所以如何正确聘用、使用和管理协管员就变得非常重要。

  一、龙湾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现状

  龙湾现有协管人员20余人,基本上每个中队都设有协管员,他们在协助执法人员管理城市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这些协管员基本上是从保安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聘而来,基本操作模式是由分局或辖区街道与保安公司签订雇聘协议,由保安公司统一调度,安排人员到我们单位。这样会造成三个问题,1、对协管员的个人素质了解不够,对他们没有作进一步深入的了解;2、我局付出的行政成本与协管员的收入不对称,据了解,现在保安公司都会在我局付出的劳务报酬中每月扣除几百元的管理费,比如我局付给保安公司每位协管员的每月报酬为1800元,保安公司会扣除500元的管理费,协管员实际拿到手的就只有1300元,这样也容易使他们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这支队伍的不稳定;3、管理不顺,不便于考核,容易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良氛围。

  (二)缺乏规范与完善的管理制度。1、没有统一的用人标准,如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学历情况、心理状况、道德修养等方面;2、日常的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如服装统一问题、着装管理、车辆驾驶、纪律约束、请销假等方面;3、缺乏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工作热情参差不齐,干多干少一个样,不利于调动积极性;4、职责定位不明确,如协管员的工作范围,哪些工作可以由其承担,哪些工作不能由其承担而只能协助没有统一的规定;5、没有必要的培训机制,如法律法规培训、文明执法培训、作风纪律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对协管员“重使用,轻教育”;6、与协管员的沟通机制不完善,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一些工作上的建议;7、没有统一的人数配备标准,一个中队应该配备多少协管员没有标准可循。

  (三)协管员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工作热情不高,业务知识较差,工作方法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有潜在的权力意识。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协管员这支队伍能在今后的城市管理中扬长避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现就如何使用和管理协管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统一人员入口

  首先,改变招聘模式。这里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是自己单位直接向市场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这样就可以对聘用的协管员的个人素质进行直接把关,也有利于对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目前,像杭州等较多城市均已采用自主招聘的模式聘用协管员。但这种模式肯定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同意,还要解决经费来源问题,而且这种模式受劳动合同法的限制较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所以目前不宜采用这种模式。另外一种模式也是比较可行的模式,就是采取以辖区的镇、街道的名义招聘协管员,由我局负责培训和日常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目前,各镇、街道越来越重视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我们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他们也有这方面的专项经费。所以可以由他们进行招聘协管员,协管员的劳动人事管理、经费保障都由他们负责,而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指挥、调度由我局负责。但要注意,在招聘过程中一定要有我局一起参与(如聘用条件的制定、考试的命题),对拟聘用的人员经过我局的全面考察才能最终录用。

  其次,严格用人标准,严把进人关。考虑到龙湾的实际和工作的性质特点,作为协管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法制意识;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开除记录;3、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达到一定身高;4、初中以上文化,并达到一定年龄要求;5、能适应室外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有一定城管经验者优先(如志愿者)。之后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察后择优录用,录用后采用合同制,合同一年一签,首签合同试用期一个月。

  (二)统一工资待遇

  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解决留得住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龙湾的实际,考虑考核激励的需要,可以将工资待遇分为四部分: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福利补贴、保险,除保险外,合计年薪1.8元左右。

  1、基本工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XX]69号)的规定,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所以可以将基本工资定为1000元/月比较适宜。

  2、考核工资:结合考核结果,可以定为在200—400元之间浮动。

  3、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一样应给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明确其地位

  1、准确把握“执法力量的协助和补充”的内涵。协管员的“协助性”应体现在方式上,他们可广泛地从事市容市貌领域“巩固执法成果”和“维护正常秩序”方面的工作,如守点布控、动态巡查、劝导等;在地域上,可负责相对边缘地带、重要部位等区域;在内容上,可具体协助执法人员的工作,如驾驶执法车辆、搬运和管理暂扣物资、信息采集、宣传教育等,配合和协同整体执法工作。

  2、依法明确界定协管员的权力范围,确立“作为”的标准。就目前依据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而言,城管执法大体可分为“管理性执法”和“处罚性执法”两类。“管理性执法”不要求执法者具有狭义与严格的身份,是协管员应当履行的责任,也是其最主要的工作范围;“处罚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协管员应严格避免单独涉及罚款、暂扣等工作,更不能粗暴执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明确界定其行为权限,才能确立其行为坐标,规范其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3、正确处理协管员随执法队员参与执法和独立执法的关系。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即“管理性执法”范围内,协管员能够独立执法,也应该尽可能独立执法,这与交通管理协管员独立守控重要道口、公安战线的安保队员独立巡查小区治安相类似,不仅达到了效果,还节省了执法力量,整合了执法资源,有利于全局性工作。但需注意,上述的“独立执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执法,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章则可以进行劝导,如当事人不听劝导,则要及时上报中队。不属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即“处罚性执法”,协管员绝对不能独立执法,只能随同执法队员做好参与协助工作,履行自身责任。这样才能使整个协管与执法工作既合法合规、行为规范又有机结合,发挥最佳功能。

  (四)建立健全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1、建立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实施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平者下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协管员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要给年轻人以进步的空间,给工作努力者以褒奖平台,给要求上进者向组织(如团组织)靠拢的机会,注重创造精神文明的良好氛围,让协管员在协管工作中有精神上的归属感,从而保证其廉洁奉公、勤恳工作。

  2、出台日常的工作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制式服装并着装上岗,严格上下班、请销假管理,严格执法车辆驾驶、作风纪律管理。

  3、统一人数配备标准,标准可以考虑中队辖区大小、乱点难点数量、季节性管理需要、中队人数等因素。可先由中队上报,再由分局核定,统一调度。

  4、完善协管员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具体的使用模式可由每个中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日常的考核管理也由中队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上报分局,作为其工资发放和年底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5、建立培训机制,对他们定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明执法礼仪教育、服务意识教育、法律法规(如市容环境方面)的培训和管理方式方法等的培训。

  6、完善沟通机制。首先要充分尊重协管员,把他们当成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其次,有些中队例会可以让他们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用的予以采纳和实施;最后,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管员专题会议,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要在平时使用协管员的过程中防止执法队员出现“贵族化”倾向,防止他们只坐在办公室里动动嘴,就像协管员给他们打工,他们则自动“升级”为查办案件、开具罚单的“包工头”、“二掌柜”,这样既加重了行政成本,更给管理带来了混乱。

  未来社会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一些西方国家也采用市场机制聘用政府雇员,一般不增加公务员编制,这对我们是个启示。而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也并不是洪水猛兽,关键是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的同时,执法部门如何对协管员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对协管员的职业身份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范围、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界定,以对其“准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另外,也使公众加深对协管员的了解和认可,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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