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1 来源: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减肥保健食品市场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肥胖者日众,减肥食品市场空间越来越大,无数商家竞相掘金。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触目惊心:随意添加化学药物成分,胡乱进行广告宣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经济利益,甚至危及百姓生命。今年,日本一女大学生因服用广州野马生物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天天素清脂胶囊”致死。由此,国内减肥保健食品市场不规范行为甚至开始被海外关注。数百亿的市场空间引发掘金热潮
北京大学内分泌专家郭晓蕙教授介绍,尽管肥胖人群日益增多,但目前医学界并没有完全弄清肥胖的原因,也没找到一种能彻底根治肥胖的药物。这给减肥类保健食品留出了巨大的空间,引得众多企业争先恐后地到减肥品市场掘金。据统计,XX年减肥产品已占据全国保健品市场的半壁江山,年销售额近100亿元。目前全国肥胖者已超过9000万人,超重者约为2亿人,预计XX年减肥品消费额将达到600亿元。
庞大的减肥群体给企业带来了巨额利润。目前市场上的减肥保健食品销售价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遭到查处的“9块9”减肥茶,市场价不到10元,成本甚至低于2元,价差近5倍。减肥保健食品行业目前发展神速,全国已有900多家生产减肥保健食品的企业,占保健食品行业的一半左右,全国每年诞生30-40个专业减肥用品品牌,但同时也有20个左右的品牌被市场淘汰。
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禁用药物情况严重
保健食品随意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由于食品企业缺乏正规医药企业的原料监督机制,这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极大威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李启富介绍,很多消费者误服添加了化学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后,会引起身体不适,严重者会引发死亡。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完备的食品副作用报告制度,受害者数据无法统计。但从重庆女孩刘燕梅、上海女孩王婷食用广州御芝堂生产“御芝堂清脂素”致死事件可看出,减肥食品滥用化学药物的危害。“御芝堂清脂素”就被查出含有各国均禁用的药物“芬氟拉明”。
近两年,中国销售到日本的保健食品已导致该国673人受害,3人死亡。这些产品中大多数是减肥保健食品。今年5月31日,日本一名女大学生因服用广州野马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天素清脂胶囊”死亡,此胶囊同样含有禁用药物“芬氟拉明”。
一家以生产减肥药品而闻名的企业,为了解减肥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情况,不久前在市场上购买了各地厂家生产的“轻松减肥胶囊”、“纤纤乐草本胶囊”、“秀美亭”等14种减肥保健食品,送到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和四川、重庆药检部门检测,结果显示这14种减肥保健食品均添加了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有的厂家随意添加的药物严重超标。昆明达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达茯苓植物减肥胶囊”西布曲明含量甚至达到了102毫克。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内分泌代谢病科宁光主任强调:“保健食品不能添加药物成分主要是其‘身份’不允许添加,而非添加的药物本身有问题。西布曲明作为国际公认的安全有效减肥药,其效果是显著的。但是,不能因为它安全有效就可以随意添加,例如鸦片,在医学正常使用范围内它是很好的麻醉药品,而一旦过量使用,它就成为毒品。目前国内比较畅销的减肥药品‘曲美’其主要成分就是西布曲明,‘曲美’每克西布曲明含量也仅是10毫克左右。这是在北京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8家医院经过1年时间对其安全剂量做出的权威认定,超过10毫克对人体带来的危害就大了。
“西布曲明减肥的效果显著,引来不少减肥食品生产商竞相添加。但保健食品随意添加化学药物成分,一方面原料品质无法保证,另一方面也缺乏药品gmp机制的约束,消费者最终成了受害者。”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启富主任说。一些减肥食品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可以增加代谢率,但会有心率增快、心慌等不良影响;有些添加某种中草药,清热、去湿,实质是“利尿”,通过“减水”使体重很快下降,表面看“减肥”效果很好,但容易引起电解质紊乱,影响糖分的代谢,甚至影响肾功能。还有的含有大黄类成分,使大便次数增多,减少身体水分而减重,停用后反弹迅速,并会扰乱人体平衡,产生贫血和胃肠道疾病,这些药物成分的副作用严重。
虚假广告“忽悠”消费者
为了争夺巨大市场利润,减肥保健食品成为了典型的“四三二一”产品:即四分利润、三分“吆喝”(广告)、二分流通、一分成本。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但铺天盖地的广告把功效说得天花乱坠。减肥广告有“四大假”:一是虚假承诺。诸如“六小时见奇效,想不瘦都难”的广告语随处可见。二是创造模糊概念。“吸油基”在重庆媒体上宣传说“不是减肥产品,也不是泻药,是专门防止肚子凸起的奇妙物质”,但到底是什么消费者并不清楚。三是不断变换产品名称。如“魔变”原名“魔宇”,“全脂燃”原名“美态365”。四是随意修改广告词,夸大功效是减肥保健食品吸引消费者的法宝,90%以上的保健食品广告修改了审批内容。
减肥保健食品中很少有品牌能持续旺销2-3年,许多品牌都是当年拼命打广告,吸引到几十万人就可以赚足了本。据了解,从今年3月份开始到8月份,“吸油基”代理商每月在重庆市场就投入200万左右的广告费,他们一开始就没有长久打算,基本不赚回头客的钱。减肥食品生产厂家极少直接推销产品,生产商一般以发包形式,找全国代理商,以不超过市场价的2.5折卖给当地代理商,由代理商去负责推广、销售。
在渝、粤、沪、京等地调查发现,法规漏洞过大和监管乏力是导致减肥保健食品市场混乱的主因。业内人士和专家们呼吁,运动式的打击活动虽然立竿见影,但只能治标,需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规范减肥保健食品市场,保证产品品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法规漏洞制造监管空档
XX年12月31日后,所有的“药健”批准文号都被取消,保健品从此分流为药品或是食品。“曲美”、“赛尼可”、“澳曲轻”这些以化学药物成分为主的减肥保健品成为了受到严格监管的药品,而以食品为主要成分的减肥保健品则成为了保健食品。但由于一系列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同步调整,减肥保健食品监管出现了大量的法规漏洞。
首先是保健食品概念模糊。刚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把保健食品定义为“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宁光教授认为,“特定保健功能”这一概念模糊,让不法厂家有许多操作空间;减肥保健食品添加中药成分也是一个灰色地带,目前十分普遍。其实中药在加工过程中就可能产生有害物质。
其次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减肥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介绍,目前涉及减肥保健食品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很多,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制定时间太早,有的是过渡性法规,互相没有有效衔接,出现空档。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并且允许复检。《食品安全法》则没有对抽查做出规定,于是有些卫生监督部门借机收取抽检费用,甚至规定某些检验项目不得申请复检。而且保健食品在生产领域如何查处,缺乏明确规定。
三是缺乏完善的减肥保健食品检测体系。保健食品没有全国的检测系统,没有信息通报,而对药品企业,每年有三次不重复免费抽检。目前检测一个保健食品费用在300元左右,老百姓不愿花钱,保健食品企业也不送检。
四是药品食品副作用报告制度不健全,导致无法分析减肥保健食品产生的副作用。药品副作用报告制度还在形成中,至于食品的副作用报告尚未纳入视野。
监管乏力让减肥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有恃无恐
目前监管减肥保健食品有药监、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药监主要负责注册审批,卫生部门负责处理非法添加,工商部门监管虚假广告。由于多头监管、环节众多,导致管理力度大打折扣,出现“人人都可管、人人管不了”的局面。从今年3月份开始,保健食品审批权划归药监部门,原来属于卫生部门的审批注册权已移交药监部门,但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查处仍属于卫生部门。
媒体成为最大的监管难点。虚假广告查处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媒体。目前电视台、电台因缺乏监管手段而处于监管空白。报纸因为广告权的买断,保健食品广告审核不严,有的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扩大食品的功能疗效,有的广告甚至未经审批就发布了。鉴于媒体自身的影响,工商部门在查处时往往犯难。
减肥保健食品案件异地执法难。由于减肥保健食品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一般均持保护态度,异地移交处置难度大。
亟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由于减肥保健食品的过度混乱,各种违规事件不断出现,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导致整个减肥品行业面临着信任危机。国家11个部委从今年6月至明年6月,联合开展了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为五大重点的虚假广告活动。这种运动式的打击行动确实可以很快见效,以重庆为例,经过这段时间的整治后,保健食品广告违规率为44.6%,比去年下降一半以上。重庆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季平说:“这种运动式的打击活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明年下半年如何呢,虚假广告可能面临更加强劲的反弹。这是我们非常担忧的。”
业内人士和专家们均建议,要及时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教训,发现其中存在的法规漏洞与监管难点,通过借鉴药品的监管办法,建立起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恢复消费者的信心,真正促进减肥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对涉及减肥保健食品相关的法规要系统性地完善,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均要修改或完善,并且保持彼此的衔接。以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食品卫生法》,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防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是加强中药研究,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以防走极端。人们普遍认为中药类减肥药毒副作用小、适合国人体质、价位适中,在这种“中药情结”的影响下,针灸、草药贴、火炙等减肥方法也受到青睐。北京大学内分泌专家郭晓蕙教授说,中国是中药的发源地,但对中药研究落后,科学性不强,对中药的原理、成分、不良反应要做客观评价。中药讲究药与药的相配,现在过分强调某一味药的作用。国家政策过于宽松,原意想保护祖国医学,但可能把它害了。
三是借鉴药品管理办法,从严整治减肥保健食品市场,防止对减肥药品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目前,位居市场前茅的减肥药品――太极集团的“曲美”、上海罗氏的“赛尼可”均感到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并非来自竞争,而是由于保健食品市场混乱带来的消费者信心危机。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一位人士说 ,在庞大的减肥市场中,保健食品和药品均分天下,而目前一些保健食品添加药物成分遭到查处,或服用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对减肥药品本身形成了冲击。专家建议,如果有减肥保健食品在包装上进行药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就按制售假药查处,改变现在不能对经销商及分支机构进行处罚、只对广告主处罚的尴尬局面。
四是全国对保健食品整治行动要同步,力度要保持大致均衡。据介绍,重庆经过今年的严厉整顿,目前媒体广告秩序有所好转,但保持的难度非常大。目前重庆打击违规广告的力度大,周边省市不打击或打击力度较轻,许多重庆市场上的内蒙古、山东、东北的销售商,就跑到别的省份做广告去了。因此,市场整顿行动必须按高标准要求在全国同时进行,以避免不良厂商流动作案、规避处罚。
五是建立全国减肥保健食品检测和不良反应申报体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这只是针对已经出现事故的医疗器械,但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和给市场带来损害的远不止造成事故的医疗器械。对于那些没有损害但也没有效果的保健食品及冒充医疗器械的减肥保健品,也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预警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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