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调研报告
最近,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新区国资委党建处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辖区开展了集中走访调研活动。走访范围包括市属驻区国企、区属国企和塘沽、汉沽、大港组织部门和开发区、保税区企业处和高新区企工部等单位。对全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现状作了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调查,共召开座谈会次,走访各类企业家,发放调查表份。通过走访进一步摸清了新区国企党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了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了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现将这次企业党建调查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新区国资委党委成立于XX年5月,在新区区委的领导下,负责所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助做好驻区企业党的工作及关部管理工作。目前,在新区230个国有企业、1674个中央及外省市国有驻区企业以及13000多个新经济组织中,共有企业党组织1159个,其中,国有企业党组织共221个,新经济组织938个,共有党员20583名。
经初步调查摸底,市属国企家,区属国企家,塘汉大所属国企(塘沽17家)家。其中局级企业家,处级企业家。专职党务工作者名,占企业总数%,兼职党务工作者名,占企业总数%。从党员构成上看,党员年龄比较年轻,35岁以下的占接近比例;党员的文化水平比较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占%;在企业各种管理技术岗位中,党员占%以上。
从企业党组织的特点看,国有企业大多属于在新区发展中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主力军重要。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对党建工作比较重视,党建工作比较扎实、规范。
近年来,新区始终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加快新区开发建设和的重要保证。企业各级党组织自觉把“十大战役”作为新区开发开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把服务“十大战役”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着力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掀起了新的建设高潮,并依托创先争优载体,评价干部、培养人才、锤炼队伍,努力探索基层党组织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新形式、新途径,将党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转化为推进开发建设的强大动力。截至目前,全区各级党委对在“十大战役”中涌现出的555个先进党组织、4848名优秀共产党员、71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评选表彰。
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创新管理模式,坚持在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健全党的组织,深入推进项目党建工作,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建立党组织36个,发展党员1200多名。各级参战单位党组织组织广大党员开展义务奉献活动近XX次,为企业和基层办实事、解难题6000多个,筹措和捐助各类帮扶救助资金近500万元,慰问困难群众、党员近10000名,收到感谢信、表扬信180多封。为重点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
区国资委党委深入“十大战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现场慰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开展“调增上”活动为载体,深入各功能区,深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企业现场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开展调研服务,落实工作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30多个。大力开展干部队伍培训,突出抓好招商、规建、重大项目管理类一线干部的实用型培训,为新区发展提供人才队伍支持和保障。开展了“国资讲堂”等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专题,参训人员达160人次,构建了知识更新与能力提升相结合、业务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实用型培训工作机制。经过努力,自上而下的党建工作网络体系业已建成。各级党组织,基本上能够做到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
二、新区党建工作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明确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找准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了“一保三促”国企党建工作思路,“一保”即: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三促”即: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和企业文化的提升、促进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共同实现。“一保三促”较好地发挥了党建工作优势,形成了党政共担责任的合力,实现了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使企业的党建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发展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国有企业各党委始终坚持“抓制度促党建、抓党建促发展”,不断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加大对党建工作质量的量化管理和考核。制定了党委议事规则,党委班子理论学习制度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涉及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的多个专项制度,规范了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职责、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同时,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按照制度规范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制度规范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如不少企业基层党组织,结合“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了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修养、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党政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主题教育等形式,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集团公司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了xx届五中全会、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xx“七一”讲话重要精神,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观看了《第一书记》、《女检察官》、《巨贪:终极大审判》、《建党伟业》等经典影视,使领导干部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党性修养,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地位观。
(三)将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管理机制,使党政工作形成合力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自觉做到从围绕中心转变到融入中心进入管理上来,把服从、服务于企业发展作为企业党的工作的出发、落脚点和检验标准,把党的工作与生产经营中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依法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使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成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推动力量。具体做法是:一是从体制制度上融入,把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在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方式上积极探索党政领导干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聘任公司管理的干部和公司重大决策都通过党委会讨论或采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二是工作内容方法上融入,企业党委在研究、布置、开展工作的同时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实现同布置、同推动、同落实,形成了同频互振,联动互补的效应。三是从考核评价上融入,企业党组织的工作也讲效率,讲效益,并借鉴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思想、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党的工作真正成为企业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把企业目标管理与创建"四好班子"结合起来,把企业党的工作的考核评价重点放在促进公司搞好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加快发展上来,确保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各项工作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形成党政共担决策责任、共担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共担科技进步责任、共担企业文化建设责任、共担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合力
中心商务区投资集团公司党政工作形成合力,党建活动齐抓共管,行政口积极配合,根据企业实际组织策划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建党周年,开展了“红色纪念月”活动,举办了“颂歌献给党”合唱比赛、“七一”现场慰问、红色经典影视教育、评选表彰先进等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党员群众的业余生活,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得到了教育,加强了集团系统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以基层党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和党员先锋模范工程为重点,着力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适应新区改革发展的要求,着力建立党建工作长效机制。首先,抓好党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重点加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构建企业文化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深入开展了“党员先锋模范工程”,制定了“党员十二在先”,即:科学理论学在先、业务知识钻在先、投身改革冲在先、实践创新闯在先、遵纪守法严在先、诚信互助行在先、精于本职干在先、力创一流争在先、勤奋简朴行在先、危难时刻冲在先、群众工作做在先、利益面前让在先。采取党员履行党章、履行承诺的“双履行”,激励党员在新区重点工程和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坚持突出党委重点在管全局、议大事、把方向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着力解决好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的保证监督作用;二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完成任务方面的支持协助作用;三是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沟通参与作用;四是在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和谐企业方面的指导协调作用;五是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群众工作方面的领导、组织作用。还在干部管理上,形成了后备干部选拔、干部年度培训、年度考核等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人才的培养、使用、监督为重点的长效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以完善和执行制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以严格流程为重点,以内审监督为保证的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党建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健康地开展。
——存在问题
新区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以来,新区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与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与企业文化的提升,促进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共同实现的“一保三促”党建工作思路,探索总结出适合新区特点的国企党建工作有效途径,为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当前,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已经全面打响,“十大战役”和“十大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经济建设取得迅猛发展,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自身承担的重要任务、与加快“十大战役”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一些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适应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等等。为此,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转化为推动新区发展的强大力量,不断开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调查表明,虽然部分企业在党建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
1、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主要表现为:基层领导不够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力度较小。部分企业由于抓好党建促经济的意识大大减弱了,缺乏思想推动和领导推动,这些企业党建工作基本处于“不管”状态。另外,部分党员放松了政治学习,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手段单一,缺乏实效,致使企业党组织缺乏应有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2、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部分企业党支部,特别是一些党员较少的党支部,活动制度没有建立,工作没有跟上。有组织无活动,有形式无实质。学习资料缺乏,活动形式单一。对于党组织的活动,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部分党支部未能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党员未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缺乏应有的学习教育。对“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日以及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则很少落实甚至不落实。组织活动不够正常,致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定程度弱化,党员的先进性不够凸显。
3、一些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适应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特别是部分党务干部工作水平有限,没能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党务干部的党务工作经验缺乏是制约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的党支部党员较少,企业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因而造成企业党组织工作不规范,党务工作人才缺乏。同时,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特别是在如何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参与不足,以致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4、党建经费不足,难以开展党建工作。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是很好,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去了一项较大的经济收入,企业自身不能完全解决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问题,导致开展党建工作出现“投入难”的现象。东移西凑、捉襟见肘,党建工作十分被动。
问题存在的主要症结有两大点:
认识上有问题。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从认识上看,主要存在三种比较典型的倾向。一是“淡化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资本负责。企业党组织只需抓好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必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强化论”,认为应该恢复到过去一元化领导。三是“可有可无”论。从认为党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认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与国际接轨,关键是遵循市场法则,企业党组织地位和作用自然削弱,也应该削弱,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没有必要打上“政治色彩”,党组织在企业的领导可要可不要。
2、措施上有问题。一是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实效性。许多企业党组织仍然只会用形式单一、内容空洞的说教方式对党员和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或者简单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二是企业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在“结合”和“服务”上难到位。不少企业在“结合”的关键环节上处理不当,未能有效地将行政工作的难题作为党建工作的课题来抓。“服务”缺乏载体。企业党建工作如何围绕中心,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办法不多,还没有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路子。
三、加强新区党建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全力以赴做好新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
众所周知,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对于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切实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必须教育广大党务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新的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结合新区辖情,充分发挥新区优势,创新新区党建思路,不断开拓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首先,各级领导头脑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高度的觉醒和高度的关注。越是在困难面前,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越是要充分认识企业生产与加强党建的关系,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做好工作、战胜困难的信心,永远将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和落实在行动上。并且,要卓有成效地开展党建工作,围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围绕企业改革、脱困和稳定,重点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出思路、常过问、解难题,大力推动,通过抓好本企业党组织的党建各项工作,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着力凸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学习教育,使党员们的思想认识跟上改革开放时代的步伐。让党员认识到:每个党员都负有为搞好企业党建做贡献的责任,搞好企业党建工作不只是企业党务工作者的责任,每一名党员都要自觉为搞好企业党建作贡献,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
2、提高工作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卓越的党建工作,依靠一支卓越的党建工作队伍。熟悉党建业务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是企业党务工作者做好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功,同时也是做好党建工作的人力资源基础。因此,要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和新任务的需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党务知识、工作能力的培训。让党务工作者摆正位置,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既要认识到企业的发展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又要认识到党组织独立的地位。同时,要对党务工作者进行现代科技知识、信息技术特别是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把党建工作有机地融合在创新企业制度,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全力大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和能征善战的党务工作队伍。
3、精心策划活动,围绕促进企业发展这个中心开展基层党建工作
活动激励干劲,活动聚集正气,活动壮大声势,如果一个基层党组织,一直不组织开展任何活动,那么,这个党组织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企业党支部要因地因时制宜,以结合中心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为指导思想。在活动形式上,要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把活动开展定位在能够围绕中心、围绕企业所需,围绕党员喜爱的范围内。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管理的特点,本着有利于党的建设,有利于党员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制定支部生活和学习制度,保证党的活动正常进行。并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在形式上要坚持相对集中和分散活动相结合;活动内容上,做到灵活多样,增强吸引力。比如根据“三个围绕”“三个有利于”,有意识策划一些演讲活动、知识竞赛活动、红色之旅活动、岗位争先创优活动、假如让我当一天车间主任活动、身边优秀党员巡回报告活动等等。
4、保持先锋形象,下大力气加强广大党员思想意识教育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员的教育培养,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采取各种灵活方式,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一是建立党的教育知识读本,确保学习覆盖面。为党员都能受到一次系统党的先进性教育,根据本企业情况编印可以随身携带的“口袋书”、“工具书”和“党史书”,做到学习资料人手一册。二是组织党的教育报告会,邀请老红军、老干部和共和国老功臣讲述我党我们国家的创业历程,讲述战争年代先辈党员的献身精神,教育现在的党员珍惜大好时光,发挥各自特点,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三是建立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网站,指导党员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网上学习文件、交流学习计划和心得体会、重温入党誓词,使企业党员能够不受倒班、地域和时间限制,最大范围地受到一次先进性教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传授先进管理知识和经验,支持国家建设,热心公益事业,救助扶贫,奉献社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四是遵守党章党纪,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自觉置于党的监督管理之下。
5、搭建成长平台,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感染力、影响力和创造力
特别对于青年党员,企业基层党组织要从以人为本、培养和爱护本企业人才的角度,积极为他们创设走向成功的桥梁,搭建成长的平台。深入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立足于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青年技能人才队伍,紧密围绕职工素质工程的开展,深入实施了“青年党员技能振兴计划”。结合“青年党员技能月”活动,广泛开展了青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比武活动。围绕创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文明工程和绿色环保工程,广泛开展“我为企业做贡献”活动。经过努力,做到创新创效活动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活动扎实,效果凸显,使一批又一批青年党员在企业大熔炉,在党组织培养帮助下,健康成长。
6、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
要正确认识让职工实现当家作主与更好地开展党建工作的关系,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坚持把党组织的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规则结合起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形成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营造重民主、讲民主和有民主的氛围。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谋划意识、效益意识和表率意识,维护班子团结,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推动企业发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党委会、董事会、职代会三位一体的决策监督机制。完善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7、构筑牢固防线,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上,一是紧贴企业实际,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是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三是围绕经营管理,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四是发挥治本功能,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四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加强对改制重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投资担保、营销采购、项目招标、收入分配和选人用人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监督。五是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廉评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以及回避制度和廉政档案制度,严格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监督失职等重大事项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审计等监督主体信息共享和协调运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针对新区重点项目较多、资金使用较大的实际,建立完善重大资金网上实时监督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
企业要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必须建设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文化建设融入企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文化建设工作目标,着力培育具有时代气息、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总结提炼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经营宗旨、价值理念等,着力培养企业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认真制定和落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困难职工群众帮扶基金,关心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生活,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关系。
9、改善工作条件,适当增加党建经费投入。
党建经费,可以说是开展党建活动的物质基础。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管理工作、组织生活和慰问活动,这些党建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了解决企业党组织“无钱办事”难题,确保党建工作不掉队、不脱节,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经费。一是积极争取上级的拨款。积极争取上级党组织的支持,要求上级党组织要多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拨给企业党组织适当的党建工作经费,解决部分党建工作经费。二是想方设法自筹经费。企业要从生产经营收益中挤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建经费。三是结对帮扶。上级党组织要安排一些资金较宽裕的党组织,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帮助缓解困难企业的党建经费不足问题。
10、党建工作建议
经济区是新区九大功能区之一,区域面积213平方公里,已围合海域98平方公里,造陆84平方公里,可供项目摆放的土地72平方公里。引进项目150个,已投产项目27个,在建项目35个,签约项目40个。已建11个码头,吞吐量达到2900万吨,建成道路80公里,铁路7.85公里,建成35kv、110kv、220kv、500kv变电站共6座,绿化面积500万平方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临港经济区经济建设的平台公司,随着临港经济区的成立,今后经济建设的各项任务更重,要做的事情更多,肩负的责任更大,更需要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增大监管范围,调整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组织制度,加强对控股和参股公司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为公司的建设发展及做大做强经济区平台,为区域经济的稳步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参照其他功能区同等平台公司的设置,建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织由支部增设为党委。
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工作不规范,国家资产流失。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 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 ,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还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审查和运用法律的简单化、随意性会给国有资产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全部过程,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结果的形式与内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果简单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而不考虑《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会给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审计机关在对转制企业审计过程中,往往会连带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转制前国企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中,项目双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国家利益等问题。审计部门一但发现,下达追款的审计决定书,则会引起施工方与建设方(国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负有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往往将视线转移到合同纠纷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无视审计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轻率地作出判决。这样就给项目双方串通起来侵占国有资产留下了缺口,使双方恶意串通掘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三、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时间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产权重大变更,国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时间手段,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流失问题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一点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国近期对国企改革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了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气,国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这一阶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图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发时间阶段。但是国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问题也是在较长时间内一点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比如:
1、在国企、在合资、合营、股份试点改造(仍由国有控股)的开始阶段,国有股比例计算较随意,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
2、有的国企在国有控股初期,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3、有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原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相对保密的资金帐户,或小金库帐户;或有部分利润未入帐,这是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但是这部分“秘密”资金在转制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被“联想”到隐匿审计、评估后非法占有,跨越从违法到犯罪的鸿沟。
这些点滴积累的问题,在近期产权转让过程中不花大力气审计,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难再被提及和纠正;
四、对于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最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门、评估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串通,成为侵吞国资行为的主体。
在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中,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层,因为在“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多持股、、职工自愿持股”的原则下,不法的国企经营人员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益者。用一些不法分子的话讲,就是“省下的都是自己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程序:诸如企业改制的申报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政府审核程序等,盗取国资一定程度上又不是不法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的“简单任务”。
1、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企业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实行“零”出售,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2、评估部门与经营者达成“默契”,蓄意作虚假评估,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一些虚假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不作细致审核而作出评估。
3、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与一些企业经营者相互配合,将一些需要交纳的管理费等内容,在转制前一次缴清之后数年的费用,使尚未发生的财务活动提前反映到帐上,即由国企交纳改制后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侵吞国有资产。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犯罪学》上一个独立的概念,根据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阶段侵吞国资不同的方法、手段,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查办和预防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各类渎职犯罪和促使社会各预防主体积极行动,违章立制的内容。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具体分析之后,笔者试图从中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即以“按经济规律开展转制工作为根本;以评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为基础;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配合行使为保证。”
一、出台相关规定按经济规律办事,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之策。
1、国有资本为什么要退出,国有企业产权为什么要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符合市场规律。那么国有资本转让的过程,也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操作,才能体现它的真正价值。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什么是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手段。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未来收益越高,企业资本的价值越高,尽管重置成本可能很低;而企业未来收益越低,企业资本价值就越低。资本的定价既然是对未来进行预期的主观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争议的。市场环境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其价值,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也是商品,也不例外。
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3、检察预防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也是把侦查部门“打击预防”、个案预防中规律性的内容行业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专职部门。预防部门从查处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调研和总结出经验、对策,在相关行业中推广,并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构筑“不能犯”的防线,扩大侦查、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群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反过来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民行公益诉讼的开展,形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相互配合打好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国资保卫战”。
关于律师参与国企改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依据有关材料和通过走访、座谈了解的情况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现报告如下: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这些指导方针,表明党和国家深化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在最近几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和操作程序加以规范,提出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工作要求。国企改制就是通过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改制类型一般有三种,一是在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二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如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所有;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让国有股权并控股;三是在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同时,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在实践中是发生最多的类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出售给自然人,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错,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碍经济发展,也会背离企业改制的目的。这项工作,改制企业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师、会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国务院XX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资委颁布的并于XX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据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国企改制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为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
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中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行为的监管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属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负责同级政府出资的下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定、批准及具体推动和组织实施,成为交易的一方(出让方),属民事主体。根据这一特点,律师机构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协助制订本区域或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及程序;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组织实施的并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的制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代办等。
(二)针对国有授权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授权投资企业往往是根据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投资主体,而成为其下属国有企业股权(产权)的持有人,负责其下属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这一职能特点,律师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公司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所组织实施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财政部门审核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涉及资产剥离、重组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手续的代办等。
(三)针对被改制、被转让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流转个案中涉及被改制或被转让企业在改制行为中处于被动地位,其主要的职责是配合及服从由其上级企业主导的改制活动。但改制行为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被改制企业的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律师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按照其上级企业的要求,整理与改制方案有关的本企业的基本法律信息、数据和材料;对于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利益,需召集本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决议时,协助其安排相应的职工决议活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改制方案涉及本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时,根据其上级企业制订的职工安置总体方案,协助本企业落实具体人员的职工安置所涉及的法律手续,协助其处理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改制方案涉及本企业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其上级企业制订的债权、债务处理的总体方案,协助本企业落实具体债权、债务的处理事宜,协助其处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及相关法律事务;改制方案涉及本企业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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