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调研报告

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

  在刚刚结束的xx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近两年来,我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承井喷式的增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文化信息产业的产值在我省经济发展总量的权重不断增加,我省的文化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从最开始的准备不足,疲于应对,到现在建立双向监督、沟通机制,确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近两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庭组织了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一、系列案件发展的趋势

  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来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始于XX年,该系列案件仅为5起,XX年、XX年,我们陆续审理了3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数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我们并未充分重视,仍旧按照传统审理方式办案。从XX年开始,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涌现,各级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占据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总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质保效的办理好这些系列案件,已经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

  (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权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长。随着国家对文化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文化市场在近年来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吉林省的文化产业产值也屡创新高。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产业增速连年保持在20%左右,超过全省gdp增速。XX年,吉林省文化产业已占全省gdp的4.9%,其中仅动漫产业产值就高达62亿元。在市场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得到巨大提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对于权利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权行为大量增加。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非物质属性,同时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事实上,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已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权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权方式批量式的对一个或多个权利人的同一性质的权益进行大规模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现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四)、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径更加多样。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侵权人利用网络大肆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商务网站等众多途径更加便捷、准确的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已发现的由不同侵权者实施的对同一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为方便诉讼,在不违背相关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诉,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吉林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护额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的案件中,当事人倾向于在我省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省近年来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点

  著作权系列案件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涉案的主体或标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又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属性。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性权利,其他权利为财产权,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传统民法所调整。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通常只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并未侵犯其人身性权利,而作为权利人,对于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性权利通常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以期实现其经济利益,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就其商业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因此,在审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权事实的同时,还要以商事的思维来确定如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各地区保护状况差异明显。由于被告的不同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权利人就某一系列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我们通过调查比较发现,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权与否的认定上一般能够保持一致,但在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既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区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加权参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兄弟高院的帮助。

  (三)、案件维权成本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降低。由于是系列案件,对于部分证据的取证成本,尤其是公正费用,在平均到每个案件后都大大降低,同样,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相应的减少,如果单纯的考虑民事审判的平衡原则,侵权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是对一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不同标的的权益进行大规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均应作为参考因素。显然,在考虑系列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我们不应只就个案考虑侵权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而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辩证统一的适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四、审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区分情况,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区分系列案件的特点,坚持依法办案、调判结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审慎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确立管辖的连接点,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但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当事人经比较后,认为我省的保护力度较大,判决赔偿数额较高,在没有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认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在我省进行诉讼。如在某权利人诉数十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中,对于部分在我省没有销售的图书,权利人主动与图书销售商签订图书订购协议,要求其购入相关侵权书籍,并借此制造连接点在我省进行诉讼。被告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案件二审过程中,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协商,形成处理意见。最终,经吉林高院裁判认定该系列30余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辖异议成立,吉林省法院对该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辖权。虽然在部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认为已经事实上构成侵权,但我们认为只有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如此严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们损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环境下的数字统计,而换来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谐的发展软环境和在全国范围内对著作权依法保护的大公平。

  (二)、灵活组织合议庭,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系列案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标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把握这两个特点的基础上,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审理中灵活组织三人合议庭或五人合议庭,在排期开庭前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力争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对系列案件的逐一审理,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异地往返,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严格区分案情、坚持分别合议,坚决杜绝套用判决。由于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审理的模板,部分办案人难免产生“搭便车”,套用他人判决的想法。这一情况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领导在对下指导工作中多次强调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在某权利人诉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将另一起案件的侵权事实直接摘抄到相关系列案件中,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态度提出了怀疑。庭领导经审查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办案人必须就每个个案的案情、与相关系列案件的异同、判决的论理和结果逐一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对每个个案分别进行评议,办案人必须独立完成个案的裁判文书,严禁套用、抄袭他人判决的情况发生。在保证同案同判的同时,确保每一份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分析评判都能够经得起推敲,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四)、综合考虑案情,在全省范围内确立统一赔偿标准。系列案件诉讼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得赔偿,但在系列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只能证明侵权的成立,而难以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人民法院须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会打击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如果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将会过分的加大侵权人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最终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法院的裁判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系列案件的特点,我们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以商事思维来评判商事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依据是该权利在商事运作中所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那么我们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应当用商事的思维来分析和确定。具体的说,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时我们一般参考以下标准:(1)、商业交易的惯例、(2)相关的行业标准、(3)、与涉案作品具备可比性的其他作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在审理涉及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在能够查证的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费用畸低,无法对权利人构成公平保护的情况下,吉林高院主动参照影视著作权协会的相关标准,以影片投入和播放档期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分级分档确定涉案影视作品的保护数额,使法院的裁判尽可能的符合商业行为的一般效果,适当的维护了当事人合理的可预期利益。

  2、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出了对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用的考虑外,我们更加注意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考量。例如在某网络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被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公开提供下载,但该网站属于某高校的教育网站,尽管并未与互联网隔离,但实际上除本校学生极少有人访问,成为事实上的局域网,并且,通过调查发现,涉案作品被下载的次数极少,侵权后果并不严重,吉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过研究,适当的参照了局域网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行业标准,降低了赔偿数额。

  3、兼顾公平性和惩戒性。公平性是民事法律的天然属性,无庸赘述,而惩戒性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但不可回避的是,商业社会本身就是道德社会,对于契约的违背和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都是有悖于商业道德的,违约金具备惩罚性功能已被实践所承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对侵权人的惩戒也应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因为,无论从行政法还是刑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国家公权力还将对侵权者实施惩戒,但目前看来,引发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标杆还是相对较高,如果在公平的补偿救济到国家的公权力干预之间不以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中加入惩戒性质作为缓冲,无异于为侵权人提供了灰色地带,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因此,我们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正常的商业成本和利润外,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无法确数的损害,通过对侵权人的经济惩戒,达到对权利人保护的公平,构建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调判结合,积极利用系列案件特点,开展调解工作。近年来,吉林省法院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调解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XX年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共调撤109件,XX年1-9月份,共调撤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82件,我们认为调撤成功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正确运用诉讼技巧。在系列案件调解过程中,权利人通常能够同意在系列案件整体调解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诉请赔偿数额,以期节约诉讼成本,尽快解决纠纷;被诉的侵权人在对侵权事实认可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的减少赔偿数额,往往更倾向于把系列案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调解。因此,我们在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在明确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拟判决的赔偿标准,并以此为参照,对当事各方进行斡旋,力争促成案件整体调解。对于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报有不合理的预期,不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系列案件,我们会考虑对该系列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起或几起先行裁判,通过裁判文书的辩法明理,向当事人阐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双向沟通、双向监督,建立全省一盘棋的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格局。XX年吉林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审判监督年”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庭通过在全省开展巡回调研活动,与各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建立起了顺畅的双向沟通、双向监督的机制。要求各中院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广泛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在最终宣判前,主动与省高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省高院只在不违反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就法律问题给出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各中院的审判工作。同时,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于全部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上诉审保证100%公开开庭审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尊重下级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案件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适用法定赔偿数额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坚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以上是吉林高院对近年来全省法院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以及相关审判经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服务深入文化体制改革事业的的必然要求。吉林省法院将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各兄弟高院的帮助,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软环境,为提升地方文化产业效益,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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