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危机处理系统”亟待建立
发布时间:2016-11-20 来源: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进入快速建设期和发展期,我国大中城市也同时迈入了“非稳定状态”的危机高发期。专家认为,“城市危机处理系统”亟待建立。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教授日前在“东芝—沈阳”论坛上介绍说,世界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城市化进程将进入成长期;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城市化进程将进入高速成长期。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恰好是“非稳定状态”的危机频发期。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相当数量的大城市人均gdp已经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这标志着我国城市进入快速建设期和发展期,我国大中城市也同时迈入了“非稳定状态”的危机频发期。 这种新的形势为城市安全提出了两大课题:一是城市化的高速发展,破坏了计划经济时代下传统城市的“超稳定结构”,城市人口和财富的快速集聚,对城市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是全球化带来了城市要素的快速流动,这种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在全球的流动下,带来了城市要素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使传统的城市结构变得脆弱和失衡,城市安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城市安全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危机事件呈高频次、多领域发生的态势;二是非传统安全问题,尤其是人为危机和人为制造的危机,成为现代城市安全的主要威胁;三是突发性灾害事件极易被放大为社会危机;四是危机事件国际化程度。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中,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文化和社会发生的危机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危机都有可能影响到中国,而国内的任何重大危机事件也可能在世界上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连玉明教授建议,我国城市应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着手,建立一套功能完善的危机处理系统。这个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从硬件上,在全面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投资吸引力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矛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应转向环境和生态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功能。在继续完善水、电、气、通讯等服务设施的安全保障的同时,加强地震、火灾、风灾、洪水、地质破坏、传染病及其它新的城市灾害和非传统危机的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功能建设。 从软件上,要尽快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系统。重点要在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法制上下功夫。 理顺管理机制是城市危机处理系统建设的首要问题。连玉明说,实践证明,危机处理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危机发生后,政府的主要应急联动反应业务被统一到一个指挥系统和作业平台上,从而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协同程度和应急反应速度,但同时也带了来许多体制上的冲突,如指挥关系与权力、责任的冲突。 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是城市危机系统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个长效机制包括预警、信息、决策、专家咨询、组织协调、执行、法律、社会沟通、后备保障与社会救援机制以及善后处理等机制。 三是健全安全法制是城市危机处理系统中的关键问题。一个健全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包括立法机构依据《宪法》制定《紧急状态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以及由立法机构授权政府颁布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类似的紧急状态法,城市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危机发生后,组织的临时性指挥协调系统,依靠的主要是行政协调而不是法律机制,是领导权威而不是制度保障。在我国目前条块分明、军地有别的特殊条件下,这种缺乏法律支持的行政协调,在面临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大规模突发性事件时,其地位和处境就显得十分尴尬。 此外,危机处理不是光有法律就可以了,依法行政更是政府在危机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危机状态下的公民合法权益往往会被突发性应急举措所侵害,一旦政府在行使危机管理权时处置不当,就会为进一步放大危机埋下新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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