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协议书
根据工作需要,我校聘请 同志为临时代课教师。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聘用协议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临时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一学年,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在聘用协议内,受聘人员每月工资1200元(寒暑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学校不负担其他产生的任何费用。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聘用关系自然解除。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1.尊重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热爱学生,关注所教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4.受聘人员应按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规定的目标。
四、聘用协议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教学业务差,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
5.在各级各类学生学业质量检测中连续两次低于年级综合平均分10分以上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
7.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
8.受聘人连续旷职1天或一月内累计旷职2天;
五、受聘人员因自身或其它原因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校,待学校做好后续工作,方可离岗,从离岗之日起协议终止。
六、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镇中心小学各留存一份。
八、此协议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 受聘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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