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参考

发布时间:2019-04-21 来源:租赁合同

关于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参考

[导读] :为规范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行为,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必须使用的合同范本。本合同范本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营利性出租行为,不包括上述单位将国有房屋出租给本单位无房职工居住和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相关人员的行为。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租国有房屋的,必须依照本合同范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合同或未依照本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合同范本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的一般情形,未规定的其他情形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规定。

  三、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房屋出租事项时,必须先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出租报批手续,在取得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后,再依照本合同范本对外正式签署合同,并将正式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等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以到省财政厅资产处索取,也可从海南省财政厅网站“海南省资产管理”中下载。

  五、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资产处联系。

  六、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的合同范本,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合同范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拟出租房屋坐落于;位于层,共套(间),房屋编号:,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押金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给甲方支付押金计人民币元整。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查实乙方无相关欠缴费用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押金退还乙方。

  租金

  该出租房屋租金按(月或季)缴纳。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

  租金按(月或季)预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日内、乙方使用房屋前,向甲方预付下(月或季)租金。以后,乙方于每(月或季)结束前日内预缴下(月或季)的租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开始之日起,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付后不得因产权纠纷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除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或欠付税金、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事项,甲方均须在交付房屋前办妥或向乙方披露。房屋交付后如因上述情况而影响乙方使用房屋,乙方可以终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季或年)检查一次,需修缮的,应进行修缮。检查、修缮时,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有关房屋正常的修缮及费用负担约定为:

  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关于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当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关于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设置或装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以下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全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

  .其他与房屋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在租赁期满前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赁期满前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回复。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欠付相关费用给甲方带来不利的。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除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单位扩改建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甲方必须提前终止合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必要的搬迁时间,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房的,乙方不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租金自甲方实际交房之日起据实计算。逾期交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逾期交租的,每逾期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的.5%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按条款中的约定执行。条款中未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或复印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乙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出租房屋,房屋账面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须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账面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须有海南省财政厅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如无上述批复文件,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出租房屋,房屋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须有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有海南省财政厅同意房屋出租的批复文件。如无上述批文,造成本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批文须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部分。

  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份送海南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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