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2 来源:劳动合同
朱某是某一外企电子设备的技术部经理,工作很有成效,很得公司器重。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一位副总找到他:“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 30天就要到期了。”随即人力资源部经理将一份书面通知递给朱某,副总同时说道:“总经理十分赞赏您这几年来为公司作出的重大贡献,他让我们向您发放这份《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希望你继续留任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朱某接过《通知书》,只见上面写道:“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届时公司愿意同您续签劳动合同,恳请您能继续留任上班,……”朱某看完后,很受感动,当即表示:“自己到公司XX年中,深得上司信任,近二年升任本职工作,我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很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当场签名,表明继续留任。
12月25日,距劳动合同终止期还差6天。公司要求朱某正式履行续签合同手续。当朱某看到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时,他随即想到:5年之后,自己已是52岁人了。到那时,如果公司跟自己终止了合同,再找工作就困难了,退休不够年龄,那可怎么办呢?于是,朱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自己已为公司工作了XX年,希望这次能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此,朱某与公司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在合同期限上,最终未能达成一致。12月30日,在原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向朱某下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到:“由于您不同意续签5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董事会章程第六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大于5年”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届时公司将同您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请在今明两天内办理移交与离职手续,并预祝您在其他地方找到满意的工作……”。朱某看完后找到总经理论理无结果,于是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认为公司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裁决:公司与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朱某提出的请求,公司几位主要领导研究后,认为朱某现在虽是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但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5年后朱某的知识将老化,他的身体也可能不能再胜任本职工作,因而不同意朱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坚持5年为期限的协议条款。
公司在肯定朱某的业绩和能力的前提下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董事会章程给予了5年最长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但朱某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决定坚持董事会这一规定,不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了朱某,因而没有义务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必须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这一条的规定,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XX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错误的理解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明确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双方都有续延合同的明确意愿,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情愿,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XX年,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又达成了一致意愿,后来当朱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公司理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了片面追求自己今后的利益,并颠倒了法律规定与董事会章程之间的关系,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不与朱某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出尔反尔地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匆忙决定不再与朱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一做法,明显是在规避法律。因此,只要朱某在仲裁期间不改变初衷,仲裁委员会就应依法作出“公司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裁决。
该起争议,通过仲裁委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最终握手言和,双方依法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明确了在5年后朱某不再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但仍从事他所专长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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