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0 来源: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劳动法规和政策,聘用_______(乙方)为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生效后前_______月为试用期。合同有效期采取下列第几种形式。
1.无固定终止期限(即长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七条变更、解除或终止)。
2.合同期限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岗位与职责任务
乙方的工作部门及岗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本职位的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可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或依照合同约定可调整乙方工作,同时甲方可依乙方的工作表现按规定给予奖惩。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每个工作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政府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按下列第____种工资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定为____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工资;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位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2.甲方每月如期以货币发放工资。
3.甲方要求乙方(工人岗位)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甲方按不低于乙方停工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7%的标准,发给乙方停工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患职业病及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甲方按本市社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发给工伤生活费和报销医疗费。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女工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等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等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3.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以及非因工伤亡,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发给乙方亲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优抚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救济费等。
4.合同期内,甲、乙方须按照本市政府的规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交缴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六、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3.甲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规程的教育培训。
4.甲方执行政府有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
5.乙方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乙方有权拒绝违章的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员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续订、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或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按规定应予辞退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4款各点规定;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内,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以及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非因工伤病医疗期限标准为:本企业工作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六年至十年的为六个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的为九个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为一年,二十年以上可视伤病情况延长半年至一年;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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