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9-07-15 来源:租赁合同

福州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友好协商,就 场所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租赁场所、期限:

  1、场所范围:

  2、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金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待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并结清租赁期内本场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甲方无息退还押金。乙方违约,押金归甲方所有。

  2、本场所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乙方应于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当月租金。租赁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本场所的水费、电费、温泉费、物业费等涉及乙方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场所权属清楚。

  2、乙方保证本场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按规定自行向国家机关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应遵守物业规定,并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乙方不得将本场所转租、分租、抵押、出售或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押金。

  4、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全部法律、安全、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装修和修缮

  1、乙方如对本场所装饰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应先报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消防规范标准进行装修并保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整改,前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提前终止时,乙方不得拆除所有装修(包括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3、乙方在租赁经营期内对本场所进行修缮,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和验收手续,不得破坏结构或留下安全隐患,修缮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相当押金的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应按月租金的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内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各项措施,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押金,同时,乙方同意甲方强行留置并单方处理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等所有财产和物品,不足抵租金、费用等损失部分,甲方有权追索,若前述被留置处理的财产价值超过欠缴的房租、费用等,乙方自愿放弃其权利,该财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期满、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在 日内结清租赁期内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向甲方办理移交退场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移交退场手续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各项措施,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逾期办理退场手续超过 天,视为乙方放弃经营期内财产和物品资料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随意处理,并强行收回本场地。

  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前终止。

  七、对乙方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有关通知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本合同空格处填写的一致内容系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本合同其他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连带保证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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