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订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8 来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订问题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1月5日至XX年1月4日。小王在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XX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XX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XX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XX年12月至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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