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
根据《办法》,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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