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10 来源: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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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出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首先凭房屋资料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2、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3、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 当承租方为个人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房屋租赁管理所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取标准
出租房屋办理合同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3%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五、个人出租屋纳税标准
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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