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的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0-01-30 来源: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华大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华大家园地上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地上车位的租赁合同

  第一条地上停车位编号和业主车牌号

  地上停车位编号:业主车牌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

  2、乙方须于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3、续签合同时,乙方因故不能到场时,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履行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4、租赁期满,乙方不按期续签合同的,甲方可另行租赁。

  5、乙方在出售华大家园房产时,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可退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不续签。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车位的年租金900元∕个·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付清。续租年租金的调整依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

  停车位租金不包含泊车服务费。泊车服务费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由乙方另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四条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乙方义务:

  1、乙方在使用地上车位时必须服从物业管理规定;

  2、租赁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

  3、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乙方不得在地上车位上清洗车辆,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须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

  5、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6、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免责约定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及泊车服务义务,乙方在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

  1、在小区遭遇如火灾等紧急事件时,乙方无条件同意车位被临时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物业管理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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