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状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范文大全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状,欢迎参考阅读。
原告: ,女 , 族, 年 月 日生, 人, 住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款项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860元(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共700天);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7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 的商品房,原告一次性交纳购房款355,143元。
《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详见《合同》第__页)约定:“出
卖人应当在20xx年3月31日前,……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至20xx年2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书面通知。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逾期交房700天(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
年2月28日止),依据《合同》“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第____页)约定:“……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4,860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需准备的立案材料:
1、 起诉状2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被告工商查询卡1张(如法院要求,到萨尔图工商局打印)
4、 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5、 交纳购房款票据1份
6、 诉讼费421.5元,可能还有其它诉讼费50元。
务必于20xx年3月31日前立案交费。
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 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原告:天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邮编xxxx
负责人:xxxx 电话:xxxxxx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总房款的10%/年(按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下称“yyyyyyyyyy置业”)签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xxxxx楼底商四套,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由被告zzzzzzzzz公司为被告yyyyyyyyyy置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x月x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总房款xxx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业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yyyyyyyyyy置业的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被告yyyyyyyyyy置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权益,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款专用收据》、《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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