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湖南)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格式翻印。

  2、本协议书全省统一编码,填写号码的小方框为红色,其它印刷字符为兰色,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3、“需求信息登记鉴证号”是确保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顺利办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湘教通[2019]190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到我办(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方有此鉴证号;如未办理,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学校及其毕业生自行联系的省外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查询、了解湖南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可登录“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制表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翻印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范围,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在其报到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征得同意,可将其退回学校;超过一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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