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买卖合同
水泥是重要的建筑材料,那么签订水泥供货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泥供货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就水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泥需求计划量
1、乙方 工程地所需水泥由甲方供应,数量 吨,每吨 元,甲方所供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随货提供生产厂家合格证明书。
2、交货时间:乙方应提前6日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水泥供货计划量及下货地点,甲方收到水泥用量计划后应及时组织货源按乙方指定的时间,送到目的地。
3、费用承担:由甲方送货到乙方工地指定的现场堆放点,卸车由 承担,以乙方收量计算。
4、自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按乙方计划将水泥送至工地,如遇其它特殊原因,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二、结算方式
1、货到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鉴于甲方为乙方垫资,乙方不得更换供应商,甲方按实际到场的水泥数量按时结算。周期计算以甲方第一批
2、甲方规定财务人员季全友收款,其它人签字收款甲方视为无效,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三、收货及验收
1、乙方委托 电话 身份证号: 以其签字的送货单和欠条为甲方结算凭证。
2、乙方指定的收货代表,在甲方三联送货单上签字,视为乙方对水泥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予以确认。
3、甲方按乙方规定时间将水泥运到乙方指定的工地时,乙方必须在12小时内安排人员接收,逾期一切材料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则需付违约损失,违约损失按超期未付货款每天每吨加价 元计算,直到全部货款和违约损失金付清为止。
2、乙方如未按合同支付水泥款、垫资费用及其它费用给甲方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直到货款付清为止。
3、乙方如中途停止施工(因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工程报建手续不齐全或其它原因),乙方必须全部付清甲方所有货款及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在甲
本合同所订的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变更或修改合同,对方有权拒绝供货或付款,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它事项:
1、洋房水泥厂价为395元/吨,市场运价220元。
2、价格随行就市。如有变动,则以甲方电话通知为准。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法人或代理人签定及甲乙双方盖章之日生效,到甲乙双方货款两清之日自行终止,望双方共同履行,相互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购买方) 乙方:(销售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供应概况
1、货物供应概况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元/吨)
合同金额:约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上述数量和交货时间为计划数量、时间,具体以工地通知的实际验收数量为准。总金额以甲方实际签收的供货数量计算。
2、价格的约定:
单价包含但不仅限于运费、装卸费、税金等。
本综合单价为工地交货价,含税、含卸车费(其中各品种袋装水泥卸车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及其它相关费用。
本水泥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作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xx的要求;
2、符合GB 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
3、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175-20xx/XG1-20xx;
4、缓凝P.C.32.5、P.C.42.5水泥按设计要求初凝及终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80分钟;终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60分钟。
5、乙方在供货之前,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材料及所生产产品材质证明书,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乙方及时提供三天及二十八天质量检验报告单,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以乙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为依
2、乙方每车次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并在三天和二十八天强度期满后提供水泥的检验报告供甲方做资料。
3、乙方提供的水泥采用袋装的,袋装水泥每袋净重不小于49.5kg,随机抽取20包总重不小于1000Kg,如有异议,可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地磅复磅,并以该重量为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乙方供货的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则应补足短缺部分,并按短缺量的双倍赔偿甲方。散装水泥每车误差在50Kg(含50Kg)以内时,以乙方出厂磅单数量为准;当每车误差超出50Kg(含50Kg)时,则以甲方的地磅重量为准,如有异议,双方可到第三方地磅复磅并以该重量为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一方的磅秤均应获得国家计量部门的认证,如有误差,须及时较正。
4、乙方在发货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并随货交与使用单位,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检验费含在货物报价中。
5、甲方委托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对乙方供应的货物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验收。
6、如乙方对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检验有异议,甲方将委托当地省(市、区)交通厅(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终局结果。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甲方负责;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负责。
7、除以上检验程序外,甲方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标准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
8、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如果由此而导致延期、费用索赔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话,甲方将有权缓引本合同条款十三条予以处理。
四、包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的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包装费用含在货物报价中。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合理而引起货物变质、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五、交货和单据
乙方应按照“货物供应概况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所有供应货物按重量验收数量。乙方应提供货物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并提供与验收数量相符的增值税发票和运杂费发票及其它必要单据。
乙方提供的材料,如在甲方月计划之内的货物,要求3天之内到货。如在甲方月计划之外的货物,要求5天之内到货。
六、保险
本合同下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七、运输及卸货
1、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的指定位置,由施工方负责袋装水泥的卸车及卸车费用;乙方负责散装水泥的卸车及卸车费用,乙方免费提供散装水泥罐并运至指定的施工现场并协助甲方卸车和安装调试。进场的道路由施工方负责维修并能保证送货车辆正常通行。
2、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供应数量的月度计划,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水泥需求计划后立即组织供货,并安排足够的运输车辆负责甲方货物运输。
3、乙方接到甲方实际供货通知后应于 24 小时内将水泥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4、乙方运输单位应履行各项发货手续,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乙方应加强与沿途运管部门的日常协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保证运输通畅,按时供货;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事项。
6、乙方应确保运输过程水泥不潮湿,袋装水泥不破损。
7、合同执行期间,供货数量以甲方工程进度需求的实际到货数量为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能因供应实际数量的增减作为向甲方索赔的依据。
八、保证
1、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中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水泥运至现场日期不允许超过生产日期30天。
2、因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时,乙方须无偿供应返工所需的货物。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其他损失,经监理确认后,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向乙方予以追诉。
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合理的速度供应返工所需的货物。
5、乙方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甲方可按十三条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料,施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索赔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甲方按十三条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后,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其它供货厂家。
九、付款
1、乙方按货物需求表及甲方通知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货物。货款按月结算,结算日期为当月25日至当月底,总包单位与乙方结算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2、付款单据:
(1)乙方提交的货物发票。 (2)乙方提交的运杂费发票。
(3)乙方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提交给甲方指定的接受单位)。 (4)甲方或其代表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单及统计表(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统供材料计量支付审批表》。
十、价格
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货物收取的单价应该是乙方在货物供应概况
一览表中确定的货物综合单价,无论实际供货数量大于还是小于本合同暂定数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保持不变。
十一、合同修改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十二、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三、乙方履约延误及误期赔偿费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赔偿费率按十三条第2款执行。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拖延交货,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0.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总额不超过该批货款的5%。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料,施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索赔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甲方按十三条第2款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后,还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费用。
十三、违约终止合同
在乙方出现违约而甲方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乙方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战争或暴乱、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直接的非正式协商,友好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该非正式协商开始后30天内甲方和乙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税费
乙方对合同货物递交给甲方以前应支付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一切税费负全部责任。
十七、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1、乙方应就交付的货物(包括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负有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合同货物主张权利的,甲方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因为第三人对甲方主张权利而发生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为解除纠纷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九、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地址,传真须经书面确认。送货通知由甲方指定的材料管理员电话通知乙方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确认。
二十、廉政约定
甲、乙双方都必须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甲方不得收受乙方的回扣、礼品或现金;乙方在履行合同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甲方的相关人员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致电甲方电话:。
二十一、合同份数与有效期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 卖 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 受 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受买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就水泥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场调整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结算数量以买受人实际提货的数量为准,每次汇款金额不低于壹佰吨的款项。
1.2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计金额为买受人在此合同下必须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出卖人为完成生产、包装、税额等费用。
1.3当受买人需求量有较大变化时,为便于出卖人合理安排供应,买卖人应在提货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通知内容包括本次提(供)货商标、规格型号、数量、时间、具体承运人等内容,出卖人按照通知内容供应货物即视为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
2、质量标准:执行GB175-20xx标准。
3、履行提货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4.1数量、外观验收: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实际出厂过磅数量为准。买受人对水泥数量、外观有异议时,必须在接收货物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对数量、外观无异议,出卖方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4.2质量验收: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取样、签封,以出卖人合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必须在接收货物后30日内提出,双方将签封试样送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仲裁检验。逾期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出卖方不再承担合同质量责任。
5、水泥的交付:买受人自提货物,水泥在出卖人的货物栈台交货,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离开出卖人货物栈台时转移至买受人。
6、结算方式
6.1货款以人民币结算,采用银行汇款、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合作之初适当采用少量银行承兑结算。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有关提(供)货凭证是双方结算时确认规格型号、数量、价款等的有效文件。
6.3付款方式:先支付货款后提货,即买受人拉运货物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货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后,由出卖人出具相应数量的提货凭据,买受人凭提货凭据提货。
7、违约责任
7.1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
7.2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出卖人有权暂停供货。
7.3出卖人交付货物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出卖人有权要求在买受人支付完应付款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买受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买受人拒绝、拖延或连续次未按期与出卖人对账结算,并付清前期货款;
4)、合同履行期间买受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8、合同的解除
8.1经质量检验部门终检,标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8.2价格需调整,双方协商不成时,买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8.3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4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买受人的义务不得转让,否则出卖人有权要求在买受人支付应完成货款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9种方式解决。
1)、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卖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执三份,买受人执两份,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其他约定事项
11.1双方每月月底对账并签订月度对账确认函,年底签订年度对账确认函。
11.2若遇价格调整,买卖双方尚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且经买受人同意调价予以发货的,出卖人按调价后价格执行,否则出卖人有权暂停发货。
11.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约定内容严格保密,若受买人泄露本合同内容任何一条,则自泄露之日起出厂价格按出卖人当时挂牌价格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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