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买卖合同

分配单号:     共   页 第   页需要主管部门:
         签订地点:   合同号:(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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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      方       │   供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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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订货单位 │ 收货单位 │ 付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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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      │法定│ │联系│  │
  │名称│      │      │      │代表│ │人 │  │
  ├──┼─┬──┬─┼─┬──┬─┼─┬──┬─┼──┼─┼──┼──┤
  │法定│ │联系│ │ │联系│ │ │联系│ │邮政│ │电挂│  │
  │代表│ │ 人│ │ │人 │ │ │人 │ │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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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 │电挂│ │ │电挂│ │ │电挂│ │通讯│       │
  │编码│ │  │ │ │  │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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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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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      │     │电 话 │
  ├────┼────┼──────┼──────┼─────┼────┤
  │开户行 │    │      │      │     │    │
  ├────┼────┼──────┼──────┤     │    │
  │银行帐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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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
  └────┴─────┴────┴────┴────────┴────┘
  ┌─┬─┬──┬─┬──┬──┬───┬───────┬─┬─┬──┐
  │ │ │产品│ │数量│单价│总金额│ 交货进度  │交│代│验 │
  │序│型│名称│代├──┼──┼───┼─┬─┬─┬─┤货│运│交货│
  │号│号│及 │码│(辆)│(元)│(元) │一│二│三│四│方│到│地点│
  │ │ │规格│ │  │  │   │季│季│季│季│式│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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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条款:  
  一、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需方签字:               供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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