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买卖合同
甲方:茶厂、茶叶公司
乙方: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茶叶)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品名
项目
名茶鲜叶
(按四知一填)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细茶小计
粗茶
合计
(粗、细茶)
数量(斤)
参考均价(元)
合计金额(元)
二、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三、交售地点:茶叶收购站或甲方所属收购站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五、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向它方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合同,如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违约方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甲方:茶厂站代表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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