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畜禽、水产( )养殖产销合同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empirenews.page--]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empirenews.page--]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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