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标准文本1)(2)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买卖合同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
  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
  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
  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
  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
  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
  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
  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
  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
  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
  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
  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empirenews.page--]  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
  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
  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
  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
  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
  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
  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
  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
  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
  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
  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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