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销售合同

化工销售合同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年12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有约束力。
12.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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