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租赁合同
关于机械租赁合同三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械租赁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人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
第二条 使用地点: 以甲方实际项目地点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20xx 年 3 月 20 日至 20xx 年 3 月 20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将设备完好交给乙方办理退场手续,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机械月租如下: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按一个台班(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台班,因工作所需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第六条 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收取甲方保证金 10万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甲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自收货时起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给乙方。
3、如果甲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乙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甲方验收完毕,并视同甲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付给乙方。
4、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 3 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 1 天,如超过 1 天,应免收相应天数的租金。因甲方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如不按时加注润滑剂、违章操作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设备运转所需燃料、电力由甲方负责提供或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操作人员由甲方统一指挥,乙方操作人员不得违反,但是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运费由 甲方 承担。进场费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甲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③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应赔偿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租金时,乙方将在当日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甲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②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 3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 3 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 3 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如有确实需要补充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并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
出租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结合甲方承建的 山西兴县氧化铝厂 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租赁乙方的 壹 台(套),由乙方配备机上人员和相关配合人员负责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
二.乙方按大清包(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形式承包。施工项目工作内容包括:旋挖成孔、钢筋笼安装(孔口焊接),注浆管安装、砼灌注(充盈系数1.26)。
三.承包总价 元。
1.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桩的图纸理论方量计算。
2.单价:1水费;2电费。 3.承包价不包括内容:
四.施工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日历工期 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技术要求:
相关规范标准
七.承包价款支付
工程完工结算办理后支付70%,验桩合格付至85%,其余款项三个月内付清。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委派现场管理工作。
2.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工程款支付工作。
4.依据施工图(包括相关变更核定资料),按照相关的国家、地区、专业标准的要求对乙方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5.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章归档。
(二)乙方责任
1.委派为项目经现(负责人),负责带领随机操作人员和配套人员,实施项目工作内容的施工。
2.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甲方的具体要求完成进出场和施工全过程工作内容。
3.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足额的工程价款收据。
4.依据施工图纸(包括相关变更核定资料),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行业、地区、专业标准以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实施施工操作,若发生质量事故,承担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负责承担所有整改的工作和所发生的费用。
5.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建设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
6.按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施工资料的基础工作,并及时报送甲方整理、归档。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xx-0001》文本的“通用条款”内容执行。若发生重要变更,可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双方盖章签认后生效,工程完工并价款结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大全 · 手机版 m.fwd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