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4 来源:买卖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位买卖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范文大全小编整理的车位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咀方(出售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购买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名流时代广场”第 号单位。该车库套内面积约为 平方米。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车位(库)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_____元整。
四、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按有关规定,该车库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等;
2、 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3、 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4、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五、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 交接
车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七日内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否则按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和看管费。逾期三十天,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违约而终止合同,买受人按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另行出售。
七 、其他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八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黄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车库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 卖 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地下机动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瑞玲翠园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车位。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机动车车位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车位(其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车位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层】 号车位。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车位价格按套计算,该套车位的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款。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机动车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无;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
车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车位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发生产权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车位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车位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持有情况: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咀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号车位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位仅作停车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因该车位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位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车位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位产权及使用权。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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