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3 来源:请假条
职工请假条
注:1、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领导批准(担任教学任务的老师必须经教务处同意,担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职工必须学工处同意);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环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院长批准。院领导副职请假由正职批准,正职请假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2、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本人按上述表格顺序依次办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可委托部门负责人办理,口头请假无效。
3、请假手续办理结束后,将请假条交到党政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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