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入团申请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员应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入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五条 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应当由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团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团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中的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二)教育团员和青年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树立新的风尚。 (四)教育和带领青年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同一切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以及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六)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身的精神,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于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究实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同青年谈心,做青年的知心朋友,不沾染官僚习气。 (五)品德要高尚。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志,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自我批评精神。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必须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训练,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训练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干部的任免、调动的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的会议的团干部,要认真领会党委意图,主动汇报团的工作,负责地发表意见,积极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团旗、团微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带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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