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怎么治?

发布时间:2019-04-14 来源:心得体会

  1978年,我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截至今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这样的数字,折射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未来,我们只有准确把握这一总目标,才能把全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与此同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与诚信社会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只有每个个体都具备法治精神及基本素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依法治国”怎么治?

  给“三拍”顽疾开出法治药方

  ――从四中全会公报看法治政府建设新亮点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这一表述,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多位专家表示,如果这些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将从根本上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审慎决策,祛除“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拍屁股”的“三拍”顽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前迈出一大步。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短视性、随意性突出,导致大量“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上马,造成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浪费。虽然我国早已建立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

  “越到基层,‘三拍’越严重,其实质就是‘人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首长运用权力的法治意识差,为了追求效率,一些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其讨论过程成为体现一把手个人意志的“一言堂”。缺乏官民合议的民主程序保障的决策,往往具有重大风险,最后留下一堆烂摊子、糊涂账。

  “法治政府意味着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只有建立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说。

  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以及“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纳入法治轨道。

  “关键就是‘终身’两个字。”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认为,这就意味着,如果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出错,不管经过了多少年,不管身处何地,不管担任什么职务,决策者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的思路。

  专家指出,应当注意到,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一起提出的,还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给“人情”关系架上高压电线

  ――从四中全会公报看公正司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对公正司法进行的详尽论述,将引领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公正司法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

  就在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对辽宁、广东、湖南等地6名履职不力导致本单位干警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爆发的法院院长进行严肃问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通报如是说。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四中全会公报一针见血地指出。

  记者采访中,多位法学界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司法公正最终要靠制度来保障。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坚持以公开打造透明司法,才能给群众诟病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架上高压线,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受到来自领导干部的干预。“权大于法”成为潜规则,严重动摇宪法和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这一系列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举措,将从制度上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同时也是围绕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进一步前进,让司法变得更加公正透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说。

  胡建淼表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举措。“以前习惯打电话干预案件的官员就要掂量一下了,可能你一个电话打过去,人家就给你记录下来了。”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在此间举行的“法治中国论坛”上表示,四中全会公报中还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将有效监督司法人员公正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

  陈卫东认为,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而裁判内容的执行又主要是行政权的范畴。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不同部门承担执行权,使审判和执行的分离更加彻底,有助于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四中全会公报在这方面作出了制度上的设计。但要达到最终的效果,也许还要有一个过程。”胡建淼说,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在司法公正方面又有了很多理论和制度创新,这必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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