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权治本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心得体会

六权治本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完整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其根本在于以往以单个的监督方式均不能有效解决对权力的监督问题,只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公共权力具有自上而下运行的特点,同一层级的权力主体可以互相监督,上级与下级的权力主体既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和所处层级的远近,容易造成“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应引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力量。

  王儒林书记在省委十届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合力监督权力,就是健全和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在“六权治本”思路中,“合力监督权力”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如果没有这个保障,依法确定权力和科学配置权力即使再科学,制度约束权力和阳光行使权力也难以落到实处。

  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原因。当前,我省煤焦、工程、交通等重点领域,学校、医疗机构等一般性单位,省直部门和一些地市,都发生了权力滥用的腐败问题,说明监督权力的体制机制出现了问题,各项监督并未形成整体合力。如:党内监督与审计、检察等部门之间缺乏高效联动,整体上仍是单兵作战,专门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不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与专门监督部门缺乏互动机制,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有待进一步便捷高效化,特别是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回应还不够。

  形成监督权力的合力,就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工作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康运行,通过各项监督的功能互补,有序协同,形成合力,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真正使干部“不能腐”。

  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落实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党委集体监督的作用。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度。完善上级党委或纪委常委成员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深入开展下级党委和同级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四述”活动,督促用权者正确行使权力。强化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增强党内巡视监督的威慑力。拓展党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功能,进一步规范党代表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广大党员享受党内民主、行使监督权利。

  落实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违法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的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形成监督的常规机制,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力公正行使。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方式,将民主党派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重点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规范和强化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支持、保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实施专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规范和约束司法权行使,重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健全法院二审、再审等审级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独立客观的职业特性和“明法审数”的专业优势,促进政令畅通,加强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着力检查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建立审计后整改的联动和协作机制,强化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加强与行政监察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结果运用等资源共享机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和违纪违法行为。

  重视运用和规范社会、舆论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权力行使“能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辟“电子民主”新渠道。完善代表民意表达机制,健全监督评价制度,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能力。健全监督制度规范,增强政府对社会监督的回应能力。重视运用和规范舆论监督,支持和引导舆论监督,健全舆论监督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妥善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切。规范舆论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调查处理,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甚至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舆论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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