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散论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19-06-10 来源:演讲稿

监督散论演讲范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大,社会对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对监督这一事物作了一定的研究探讨,提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目的在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使之能得到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监督 管理 机制

  目 录

  一, 监督概论

  二, 监督的方式种类

  三, 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

  四, 监督的几个基本手段

  五, 现代监督的特点

  六, 监督机制

  七, 政府机构的制度完善问题

  八, 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

  九, 举报制度

  十, 案例分析

  十一, 结束语

  一,监督概论

  监督是一门科学,它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监督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管理应该是包括监督的。但通常人们所说的管理,主要是指“指挥”、“调配”、“安排”、“计划”、 “规划”等,而往往忽略了监督。这是导致目前监督理论和方法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监督被忽略的原因,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没有认识、意识到监督问题从而遗漏了。二是没有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而有意识地放弃了;三是虽然认识、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但由于能力、水平局限,不懂得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系统、不懂得较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不得不使之荒废了,四是有的管理者害怕监督不当造成不利影响因而不敢搞监督;五是一些管理者本身是排斥监督的,不想建立监督系统,害怕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抱着“浑水好摸鱼”的想法。

  监督虽然是属于管理中的一个内容,但它的实施者不一定是管理者本身,管理者只是建立一个监督系统,让这个系统来发挥作用。所以,当说到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的时候,有时确实并不包括监督。

  人类以社会的形式生存,就必然要有社会契约——即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遵守、执行不能单靠人们的自觉,因此就需要有人来监督。政府本身就是监督民众的机构。但是,政府是否会公正平等地执行制度、法律呢?政府也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这些人也是来自于社会民众。既然民众中的一些人可能违反制度、法律,那么政府中的人也就可能违反制度、法律。因此,对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要监督。

  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个人利益都总是有的,只不过或多或少罢了。既然存在个人利益,也就自然会有私心存在。姑且不去深究是否有绝对无私的人存在,至少,绝大多数人都有私心这应是毫无疑问的,区别也只是在于私心的程度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当然,一个人私心的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是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既然绝大多数人是有私心的,那么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私心也就不足为奇。当然,私心如果不损害到公众、他人的利益倒也无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则无可厚非。但谁能担保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会因私心而违法犯罪呢?

  在私有化程度高一点的社会,必然会有贫富不均的现象,这是导致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当然也有一些人是贪心不足,尽管并不贫穷,也会为了追求更大的财富而去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中,私营企业中也存在,那同样也是属于犯罪行为。尤其是在政府机构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仅肯定会损害公众、他人的利益的,而且往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影响极坏。因此,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更为重要。当然,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这种现象,不论在哪里,防治的办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进行这方面的探讨,是对整个社会各方面都有重大意义的。

  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防止和追究违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督促人们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因此,其更积极的意义在于,一旦人们认识到所建立的监督机制的效用,则会主动自觉地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义务。

  监督分为“监”和“督”,“监”是指监视、检查;“督”是指督促,即敦促对方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监”是手段,“督”是目的。但“监督”的关键是在于“监”,如果没有“监”,就不知道对方做了没有,做得好不好,又怎么能有效地“督促”呢?

  人们通常所说的“监督”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既“监”又“督”,一种是只“监”不“督”。一些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只监视、检查看有没有违反规定,而并不督促被监督对象去做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事究竟该不该做、怎么做、应该何时做,这些都很难说得清,你去督促的话弄不好会有“干涉内政”、影响工作之嫌疑。另一方面,有些监督的“监”和“督”是由不同的人或机构来实行的,负责“监”的人或机构并没有被授予“督”的职权。尤其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对于那些在关键职位上任职的人,往往是不进行督促的,这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这个职位对人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如果该做的他没有做或没有做好,说明他不称职,没有这个能力,再怎么督促也没有多大用,不如换掉他;另一种是,由于这个职位对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即使表面上他的工作干得很好,很有成绩,但他做了一些越轨的事,那么也只能挥刀斩马谡,毕竟不是没有他就不行,一个发达的社会既是人才济济的,也是足够民主的,善于发挥组织集体作用的,个人的作用并不是那么不可替代。即使换一个能力可能比他稍差一点的,只要道德水平比他好,总的效果也会要好得多。

  只“监”不“督”这种监督的对象不是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工作内容不是那么明确、具体。只“监”不“督”按说就不应该称之为“监督”,但事实上人们并没有如此严格地区别,仍然也称之为“监督”。 况且,有些只“监”不“督”的行为可能多多少少隐含着“督”的作用。至少,杀一儆百也是一种督促。

  从技术角度来说,在实行上,通常是“督”比“监”要简单得多。了解真相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正因为这样,才会有不少人会做越轨的事。一旦了解了真相,督促就较为容易,只需下达简单的指令或作出处理。

  因此,“监督”的关键是“监”。本文重点讨论、研究的主要是针对“监”,本文有些地方使用的“监督”一词其实是仅指“监视”、“检查”。

  原始的监督应该是从人类社会产生阶级以来就有了。有了阶级,就必然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占有者和被占有者或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一方或出于自愿(自愿不一定是情愿,他可能是不得已而这样的)或由于被迫而按另一方的要求做事(或称之为提供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对于做事的一方总是会有不信任的心理,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人绝大多数都是自私的,总会有偷懒或者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他(接受服务方)的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被服务方担心做事人所做的事没有达到他们的标准。于是,就有了对做事人的监督。

  早期的监督是简单监督。简单监督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其监督对象是从事简单劳动者,另一层含义是指其监督方法、手段的简单,例如旁站、巡查。一般来说,对从事简单劳动者的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法、手段也往往是简单的,而且是既“监”又“督”。 简单的监督基本上是显形监督,总是有一种对被监督对象不信任、置之被动的感觉,令人不自在,会使人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对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对工作有一定阻碍,况且实施监督的具体的人也很难保证能尽职尽责,尤其是在受到被监督者的利诱的情况下。与被监督者太近就会发生行贿受贿这样的事情。

  而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是隐形监督或半隐形监督,表面上看似乎没有监督,因而对被监督者没有心理压力和行为阻碍。同时,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有一定的距离或隔阂,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不甚了解,不敢冒然行贿,或者不知道向谁行贿。此外,象公开监督的方式,人人都是监督者,不可能个个都去贿赂,而且由于监督者众多,发现问题的几率很大,这个发现不了,那个可能就发现了,于是被监督者就不得不循规蹈矩地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复杂,工作方法越来越多样化,对工作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仅仅靠简单的监督,往往既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又浪费人力、工作效率低,甚至会对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提高监督的效能,就必须采取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并且是多种方法、手段并用。当然,旁站式的简单监督在某些情况下也还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旁站监督只是形式、手段上简单,但并不等于监督的内容简单,也并不一定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干得了,那些专业强性的工作,外行人即使站在旁边看也看不出门道。

  监督虽然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诞生的,但从此以后就永远都不会也不应该消失、废弃。不论今后是否有阶级(即使没有阶级,阶层也还是会长期存在的,即使阶层的差别不大,个人利益也总是会有的,因为很多东西是不可能人均一份的),人类只要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就必然有社会分工、有社会契约,就必然需要监督。

  有人可能会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者其他什么高级社会,人们的思想觉悟都很高了,就不需要监督了。这是一种盲目乐观的态度,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即使是共产主义社会或其他什么高级社会也还是要继续发展的,社会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人的思想觉悟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判定准确的,即使是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也只能说人们的思想觉悟总体上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但具体到某一个人,是很难完全准确地判定其思想觉悟程度的,谁能保证某一个具体的人就一定不会违反社会契约、侵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何况,人类是不断地更新换代的,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即使是采用最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也难以保证对每一个人的培养教育都能够象机器生产的产品那样全部都相差甚微。只要有一个不遵守法规的人,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尤其是在一个没有监督方法、手段没有监督意识的社会里。所以,监督是永远需要的。

  因此,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并不仅仅是在于人们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主要的是反映在监督方法、手段的进步上面。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不仅能够提高监督的效能,更能促进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提高并使之保持稳定。

  当人类社会的监督方法、手段足够先进、监督体制很健全的时候,那些有可能违法犯罪的人都明白到违法犯罪的事不可能做成功或者做了后肯定会被马上发现并受到严厉制裁,那么他就不会去做,就不得不循规蹈矩。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很高”的表象。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表象,乃是不排除有些人会有违法犯罪的想法,只不过没有做、不敢做而已。尽管那只是表象,但其实它是较为稳固的,因为它是靠监督体制、方法、手段来保证的。只要这种监督体制、方法、手段一直都在发挥作用,一直都令他感觉到“不可能做成、做了肯定会被马上发现并受到严厉制裁”, 他就不得不继续维持着这种高尚的表象。(如果越轨的事能够做得到,做了后不一定会被发现甚至很难发现或者难以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会受到严厉制裁,那么那些表面高尚的人也可能背地里干着不可见人的勾当。)这种不得已而维持的表象,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人们形成一种习惯、自觉。同时,由于人格上的需要,人们为了表明自己并非被动地这样做,必然会为自己寻找一种合理的解释,即寻求一种理论上的说法来表明自己是自觉这么做的,而不是象一个听话的动物那样,或者象一个奴隶那样完全是被迫才那样做。(他们与奴隶的本质上的区别就是:他们具有人格上的尊严和更多的行为上的自由。选择这份工作是他们自愿的,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些‘苛刻的’条件,他们可以不干这份工作,干其他事也可以维持一个不算差的生活,而干这份工作则可以相对好一些。)尽管这实际上是一种被动而形成的理论,但毕竟你不能说一个具体的人他就是不得已而持这种理论,他可以说我原本就是这样的观念,从而保持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且,这种理论在事实的映衬下,会更深地影响着下一代。这正如下围棋一样,很多下法都是不正确的,但当没有对策对付某种下法的时候,它就能够赢,于是很多人都会走这样的下法。当有对策对付这种下法的时候,人们就不再走这样的下法。当所有错误的下法都有办法对付的时候,人们就只有选择那些稳妥的下法,那些稳妥的下法就成为一种定式,并且这种定式被上升到理论。

  当然,应该说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觉遵从或一开始就树立了这种正确观念,但我们不能担保人人都能做到这样。从社会学上来说,我们应该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愿的人也都不得不这样。既然你选择了这份工作、这样一个环境,就由不得你不情愿,否则你可以另谋高就。

  监督是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影响者实行的查看、了解、干预,它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项固有的权利。

  利益相关关系的形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利用强权形成的,还有一种是非强权形成的。利用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是无限的,可以采取任何他愿意的方式、手段来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可以”并非指合理,既然他拥有强权,合不合理你都没有办法抗拒)。非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则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手段、内容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一般社会准则、惯例。

  奴隶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也包括封建社会中的一部分,利益相关关系是利用强权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关的关系基本上是非强权形成的,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相互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契约建立起来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关系。另一种是自然形成的,即,虽然相互没有建立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但一方的自我行为却对另一方的利益实际造成了影响。这种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不明朗、不确定的关系,原则上是:有影响就有关系,没有影响就没有关系。但有时候有没有影响是难以说清的,至少是不了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关,往往也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监视。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往往是在其他一些关系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地域、流域关系,行业、职业关系等。

  通过直接契约建立利益相关关系而产生的监督是既可监又可督,因为既然有契约,就可以督促对方按照契约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并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监督一般来说就是只能监不能督。因为既然没有建立契约关系,对方就没有责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没有发生损害你的利益的事实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主要以事件结果为焦点的。当然,有些事件虽然还没有产生结果,但根据一般常识或科学的规律性可以判定即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可以以之为焦点。而有契约关系的监督则主要不是以结果为焦点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条件等为焦点。因为往往在契约中就对这些作了说明,或者已经有了一般社会准则或惯例。例如,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对一个施工项目进行监理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组织架构、施工方案等等资料,审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这叫作事前控制。

  前面说了非强权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下的监督,其监督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并不是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手段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至少是不能严重阻碍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也不能损害被监督者的正当利益。监督权利的拥有是在利益相关的关系确定后才有的。建立了契约关系,自然就有一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例如进入某些地域、查看某些东西。而没有契约关系的,就没有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只能利用一些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进行监督。只有当有较充分的证据显示对方已经或很可能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那么就成了事实上的利益相关关系或准利益相关关系,这时候才可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即具有了某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当然,这是需要政府或公众予以确认、认可的,并不是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认定、擅自行事的。

  为了保证那些没有建立直接契约关系的人也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对他人进行监督以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应当使社会人享有足够的基本权利有并使之得到切实的保障、得以落实、行使,这其中包括要求被监督者将能够公开的东西必须公开。(这里的被监督者可能是不确定的,即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监督者。例如,当前对自行车的管理就是要求不确定的被监督者——任何骑自行车的人——将组合型车牌的插入件插好,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它来判定该车是不是盗窃来的。当然,要使这一做法切实起到作用,就必须对那些虽属合法拥有车辆但未按要求插牌的人予以严厉处罚。本文后面将谈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

  二,监督的方式种类种类

  直接监督和委托监督 直接监督即利益相关者亲自来对对方实施监督。由于监督的效果由监督者自己掌握,因此没有严格职责,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同时也往往没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监督不监督、怎么监督都是他自己的事,只不过不能采取对方不能够接受的监督方式、不能超出法律和社会公约允许的范围。

  委托监督是指利益相关者委托他人来对对方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必须由利益相关者来对监督实施者予以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权限。一般来说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也必须签定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报酬。对于受委托人来说,他是必须履行监督的。如果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则会受到处罚。受委托进行监督者本身也受到委托者的监督,因此他要努力尽到职责。为了取得委托者的信任、获得委托,他要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

  法定监督 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监督职责,例如国家监察局等等机构。它是属于委托监督的一种。

  职务(职能)监督 它也是委托监督的一种,一般是指政府或民间机构担任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者是专业人员,具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方面的监理公司、国家监察部等。

  职务(职能)监督又分为全程监督和非全程监督,非全程监督又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全程监督是在被监督者做事的全过程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非全程监督是在个别时候对某些具体东西进行监督。全程监督花费的人力物力比非全程监督的大很多,监督力度、效能自然是要好一些。非全程监督的被监督者不是时刻处于被监督状态,只有当监督者行使监督的时候才将被监督内容向监督者展示。

  有限责任监督和无限责任监督 无限责任监督是指对被监督者一切事情负责,不论什么原因发生什么问题都负有责任。有限责任监督则是只对某些指定了的事情负责,在这些事情上监督者尽到了职责,那么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与监督者无关。无限责任监督一般是做事者的内部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是属于一个整体,监督者自己的失误和被监督者的失误都与之有关,所以是无限责任监督。有限责任监督则是外部监督,因为是外部的,不可能超出职权范围来干涉做事者,做事者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外部的监督者不可能为此负责、替人受过。

  内部监督 机构内部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外部监督 机构以外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对该机构的监督。

  公开监督 也叫群众监督,它没有固定的监督人员,也就没有授权,所以也可以称作无授权监督。公开监督也分为社会化公开监督和局部范围内的公开监督(例如一个集体内,因为有些事不宜完全对社会公开)。公开监督是让人们利用社会公民或机构普通员工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来实施监督。公开监督是只能监不能督。监督者将所监得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或被监督者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报告,让利益相关者或被监督者的主管部门(或人员)去行使有关权力和权利(进一步监并进行督)。公开监督是一种很有利用价值的监督方式,应该充分利用。因为这种监督方式不需要授权委托,监督者没有特权去以权谋私,又不需支付工资,同时监督者很广泛,草木皆兵,被监督者往往不会太注意,即使防也是防不胜防。要利用好公开监督,就应该让监督有功者得到报酬,为了鼓励人们参与公开监督,就需要以一种表明奖励意思的不定向契约(即公告)来激励。它既可能是无偿监督,也可能是有偿监督,当有人实施了监督并获得了有用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报告了,获得了奖励,那么就是有偿监督,否则就是无偿监督。一般来说应该将其归入无偿监督。即使是将它归入有偿监督,在有偿监督里面它也是最划算的,同时又是效能很高的。不论是否有人获得了有用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报告,它都都一样发挥了效能,它对被监督者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他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什么人来监督他,只有按规定做好。要利用好公开监督,就要要求被监督者将尽量多的东西公开来,让人们能够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就能看到、听到这些东西。例如,要求正在进行施工的工地将报建审批的许可证挂在外人可见的显眼位置。

  如今电脑互联网、电话、电子公告板等技术、设施如此先进发达,为较好地实行公开监督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社会监督 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社会化公开监督,即上面所说的无授权监督。一种是指利用社会民间机构进行的监督,这种则是有授权的,例如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理公司实行的监理。

  显形监督 显形监督是指被监督者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并且看得见他在进行监督。显形监督也叫旁站监督,它是最简单、原始的监督方式。显形监督有时会使被监督者产生不良情绪,觉得不受信任,有时也会阻碍被监督者的工作。而且,由于被监督者知道、看得见监督者,可能会针对性地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使监督形同虚设,人都是有弱点的,或者经济方面,或者是人格方面,或者是色欲方面等等。但是,有些事情是必须要实行旁站监督的。

  隐形监督 隐形监督是指被监督者不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看不见他在进行监督,不知道是否有人在进行监督、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由于被监督者不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就可能不会采取针对性的手段来对监督进行防范、阻挠。对于那些理性不够的人来说,可能会产生没有监督的错觉,或抱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所做所为不一定会被发现,从而铤而走险。隐形监督的手段包括利用摄像进行监视等。

  半隐形监督 介于显形监督和隐形监督之间。例如公开监督,这其中又分两种:一种是适时公开监督,一种是事后公开监督。适时监督时,虽然监督者是显形的,但你不知道他是否在监督(因为他本身并没有被授权进行监督、没有监督的职责),他的监督行为不明显,难以判定是否有注意被监督者。事后公开监督是让被监督者事后将做事的情况、结果等放在公开位置,谁都可以看到,但不一定知道什么人在什么时候看了。

  纵向监督 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或专门监督机构实行的监督。

  横向监督 指同级单位、人员之间的监督。横向监督是只监不督。横向监督的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信息,而不能作为判定、处罚的依据。

  逆向监督 指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这也是只监不督。

  舆论监督 这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即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它是指把事实真相通过大众传媒公之于众,让人们去评说和作出反应,从而对当事人起到督促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事件一般是被认为不好的、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其结果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己纠正错误、自我约束;二是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或其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来对事件进行干预;三是民众利用自己的公民权利来对当事人作出反应,例如不跟他做生意、不与其联姻、在选举中不投他的票等等,从而使当事人得到惩罚。舆论监督的监和督的主体往往是不同的,监和督的对象有时也是不同的(例如督促当事人的上级或其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来对事件进行干预)。

  舆论监督的关键是事实真相能够在大众传媒上公布。这要求社会有充分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传媒机构有足够的舆论覆盖面和信誉度。

  舆论监督的“督”分为事前督和事后督。事前督是指把将要利用舆论进行监督的做法事先告诉被监督者,使之引起重视,不敢违规乱来,从而起到事前督促的作用。事后督则是在事情发生之后把事情经过、结果在传媒上公之于众,以起到督促的作用。

  三,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阶段

  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在做事之前对做事的条件、方式方法等进行检查,具备条件才准做,不具备条件就不准做,并督促做好准备工作。

  事中监督是在做事的过程中监督。

  事后监督是在事情做完后才进行检查督促。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这三种监督既有宏观上的,也有微观上的。宏观上是针对整个事件而言,微观上是针对整个事件中的一个个具体内容而言。

  从宏观上来说,对于原做事者有时就只有事后“监”而没有事后“督”了,事情都做完了,检查之后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即使有什么要补救的,也可能是让另外的人来做。对原做事者的处理成了对他人的“督”,所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这三个阶段的监督也可以当作三个监督的方式单独运用或合并运用,即根据需要决定对哪一个或几个阶段进行监督。对这三个阶段的监督,单个而言,是各有所长。事前监督可以使被监督者在开始做事之前就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及思想准备,使事情从一开始就走上正轨。事中控制则可以对被监督者的具体做事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而事后监督一般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任何工作都必须有一个最终的评价、处理。

  事中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关键监督。关键监督是在做事的过程中对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对三个监督阶段都实行监督叫做全面监督,它是最严密的监督。对于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包含了很多单个的事件,那么实行全面监督则是对每一个单个事件都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也就是说,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在整个过程中是不断循环推进的。

  四,监督的几个基本手段手段

  (一),旁站。旁站是最原始的、最简单直接的监督,也是显形监督。尽管如此,它仍然是今天乃至今后在很多情况下不可缺少的一种监督手段。旁站监督可以及时对被监督者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由于旁站的人不可能很多,因此对于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的行为,仅仅采取旁站监督还是不够的。

  (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一般是利用被监督者的工作步骤之间的间隔时间来对不同的多个被监督者进行监督,或者是忽略一般性工作而只对重要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是对一般性工作进行抽查。巡视检查是上级监督者对下级监督者或对具体做事者实行监督的主要手段。

  (三),了望监视。远距离采用望远镜进行监视。这种监视方法监视面较广。

  (四),摄影、摄像、录音、电视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电子)产品代替人进行旁站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同时又不会对被监督者的行为造成阻碍和心理影响,有时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五),抽查(或叫翻查)。对已完成的资料、产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或指定抽查。一般来说,随即抽查是在完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地抽取一定量的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代表所有被检查对象的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指定抽查是在被检查对象中的一部分有不合格迹象、对其有怀疑时或该部分明显比其它的要差时,指定检查这部分,其检查结果可视为所有被检查对象的最低水平。如果最低水平都合格,那么所有被检查对象都合格。

  (六),连续编号登记。规定将资料、事件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可以防止篡改、隐瞒和遗漏,又便于查找、检查。

  (七),回执。给予回执就是给当事人以知情权,并让他能够掌握证据,以便进行监督。

  (八),复查。对已采用其他方式检查过并已封闭的东西再次拆开来检查。例如工程监理中对已砌筑好的砌体拆开来检查内部质量。

  (九),责任时线法。见后面的论述。

  (十),规定告知、出示。把当事人应该、有权知道的东西规定被监督者必须主动告知、出示,使那些不懂得监督、由于种种原因不便于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能够自然方便地了解情况、进行监督。

  五,现代监督的特点监督

  现代监督是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多种监督方式、手段交叉运用,而且是多重监督和多层监督。

  多重监督是指一个被监督者同时受到几种监督,同时被几种身份的人监督。多层监督是指对监督者再实施监督。这样监督的效能更高。监督者必须同时也是被监督者,否则监督者就会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或与被监督者串通一气违反规定。对监督者实施的监督更多的是利用公开监督,为了使监督者受到有效的监督,应该让监督者将监督情况的专业化内容转化成常识性、通俗性内容。在契约社会里,任何人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多重监督应分清主次,以防有些担负监督职责的监督者不履行职责,滥竽充数,形同虚设,甚至出现“都管又都不管”的混乱局面。多重监督又分两种,一种是只有其中的一个(一重)是担负监督职责的,其他则是义务性监督或对个别具体事项担负监督职责;另一种是多方都具有监督职责,但只有一个是执法者(具有处罚权)。执法者多了,会出现乱执法、管理混乱的现象。

  多层监督的各层监督的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是互不相同的,它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监督结构,而且监督的实施时间也不能是同时进行。上级监督者检查督促的是下级监督者的工作,而下级监督者的工作完成时间与最终被监督者(做事者)的工作的完成时间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果上级监督者在下级监督者的工作未完成的时候进行检查,那就没有东西检查,变成了检查再下一级的工作,层层都这样的话,就都变成了检查最终做事者的工作,多层监督变成了多重监督,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当然,上级监督者也偶尔检查一下再下一级的工作,以复查验证下级监督者的工作从而对直接下级进行督促、处理。这样一层层递进,略有重叠,才能充分发挥各级监督层的作用。上级监督层的监督辐射面比下级的要广。实施多层监督,一方面是为了对基层监督者实施监督,使基层监督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一些(上层)监督者与最终被监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乃至隔离,使之更能具有威严,同时也不至于近墨而黑。

  检查工作的时机有两种,一种是在规定完成时间,一种是在报告完成时间。规定完成时间是指有些工作在规定的时刻必须完成的,如果没有完成就是失职。报告完成时间是指有些工作并没有规定要在何时完成,而是以做事者的报告为准,因为一项大的工作中的有些具体细致的工作的完成时间不便规定太严格。监督者检查被监督者、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应该根据被检查的工作的时间特性掌握好时机来进行。如果提前了,那么你就无法对他的工作作出评价,也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为了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便于随时可以进行检查监督,一方面应该尽量将做事者的工作细化,明确各项具体内容的完成时间或明确各时间点应该完成哪些工作,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便严格规定完成时间的工作,应该让做事者定期主动地报告工作动态。

  工作的完成时间是一个责任时线(承担责任的时间界线),也就是说做事者从此开始将要对他的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监督者从这时开始可以对他的工作追究责任。利用好责任时线,能够迫使做事者(包括下级监督者)自觉做好工作。

  既然做得好,就不怕监督。害怕监督的,要么是没有信心做好,要么是故意想搞名堂。

  一些领导干部表示:愿意接受群众的监督。这表面看来似乎很大度、光明磊落,其实是远远不够的。接受监督毕竟还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作为一名光明磊落、心胸开阔、有信心把工作做好的领导干部,应该是主动让群众来监督,不必等人家来检查,自动地将有关情况公开、让群众参与,并且是将监督制度化、建立监督机制。

  六,监督机制机制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是否就一定能搞好监督工作呢?不一定,更重要的是还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比监督方法、手段更高一层的东西,是一种从各个方面来保证监督能够得以有效实施、达到预定效果的系统工程。监督方法、手段是监督机制中的组成部分。

  监督机制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方面的也就是监督者方面的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是客体方面即被监督者方面的,它主要是在被监督者的管理制度中蕴藏的具有监督作用的、有利于监督的内容。这两方面往往是相互有联系的、相辅相成的,因此,建立监督机制的时候应该注意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作为一个机构来说,其本身的监督机制是其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管理机制中具有监督功能的内容。监督机制在管理机制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可分离的部分,而是渗透在整个管理机制中的,与其它内容有机地结合。之所以要把监督机制这个概念单独拿出来论述,是为了强调管理机制中的监督的内容,提高人们的监督意识,在构建管理机制的时候特别注意构建有关监督的内容。

  那么什么叫做“机制”呢?

  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缩印本中关于“机制”的解释是:“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借指其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联系。”

  可以这样理解:机制就是客观事物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在运动中相互影响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指运动体系与运动规律的有机结合。

  在管理学中与机制相近的概念是体制。体制就是体系和制度的结合。以往我们更多的是使用体制一词。那么机制与体制有什么不同呢?

  “机制”是客观性的。不论是其所包含的体系还是规律,都是客观的。体系是物质的,当然也就是客观的,而其规律也是客观规律。所以由这两者结合而成的机制也是客观的。我们知道,物质运动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规律,一个是物质条件,只要物质条件具备了,它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运动、产生固然的结果。所以机制运作的结果也就是固然的。

  而 “体制”则不完全是客观的性,它有主观的成份,即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制度。制度是人为建立、制定的,它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它可能被体现出来,也可能不被体现出来(制度没有被执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也就是没有被体现出来,它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当一种制度不能被体现出来的时候,这种制度就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不论制度是否能被体现出来,它本身都是主观的东西。虽然体系本身是物质性的即客观的东西,但它是人为建立的,是按照制度来建立的,它也有主观性。由于体系是按照制度来建立的,是为了实现制度的,制度一改变,体系也就跟着改变,所以我们说体制不合理的时候,主要是指制度不合理,而不去说体系合不合理。制度是体制的核心。

  由于制度不是客观的东西,因此体制也就不是完全客观的,于是体制运作的结果也就不会是固然的,不一定会达到设定的效果。当制度不够严密的情况下,体系在运作的时候,人们没有充足的、详细具体的规则依据来执行(即无章可循),就只有按主观想象或意愿来执行,而各人的主观想象或意愿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因此最终结果也就不都一样。所以说,体制的运作结果不是客观的、固然的。当然,如果体系中的操作者故意违背制度,那么体制就更加不会达到体制制定者预期的结果。

  当人们将 “机制”概念引入到管理学中的时候,是指一种达到机制境界的体制,或者说是指体制的升华。这种体制是科学、合理的,尤其是其制度是完美得象客观规律一样,在运作时基本上是会象客观物质运动那样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少有人为意识影响的可能,只要条件具备,就会产生预定的结果。

  所以,现代管理中的机制指的是一种完美的管理体制。因此我们只能说“我们的体制有问题”,而不能说“我们的机制有问题”,只能说“体制改革”,而不能说“机制改革”。

  然而,实际上,人们建立的体制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完美的,也就是说,管理中真正的机制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就退而求其次,把那些近乎完美的体制也称之为机制。不是所有的体制都可以称之为机制。

  从“体制”观念向“机制”观念的转变,也就是从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即减少管理工作中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管理学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减少管理中的不客观成份,使其更客观化,结果更具有固然性。这就象制造傻瓜相机一样。傻瓜相机不需要人们有很高的操作技巧,不论什么人,只要简单地、按部就班地操作就能达到固然的效果。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就应该是象一台傻瓜相机,并不需要工作人员有很高的个人素质。

  当然,由于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管理体制(即真正的管理机制),因此不免总有一些事情、一些环节需要人们靠主观意识来处理,因此强调个人的自身素质永远是很必要的。为了防止个人主观意识不当而造成工作的成效的偏差,应该实行民主化管理。

  要建立管理机制,首先是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一个完善的制度,至少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目的明确,2,提出的要求是周全、明确、严格的,但又不难做到,3,有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法,尤其是要有充分的可操作性,4,每一条规定都要有处罚条款,5,处罚有力度,足以形成威慑。

  对照现行的很多管理制度,除了上面的第1条基本上都能满足,在其他几条上都有不足之处。例如,在第2条上,一些制度提出的要求过高,难以做到,以致人们认为这个制度是做样子给人看的,人们称之为“高标准、低把关”。

  很多制度对一些事情都提出了“要……”、“不准……”、“不能……”等诸如此类的要求,但却过于笼统,概念模糊,难以判定,以致这些要求成为空洞的无法执行的东西,或者被执法者利用权力随意执法。例如,要善于将大的要求细化,通过其它的一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来保障。那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不难做到并且不难判定的,这样,当人们满足了这些基本要求,也就满足了大的要求。只有将违规行为的具体特征明确指出,才能进行判定从而予以处罚。

  一些制度、法律,将“规定”内容与“处罚”内容分开来写,前面的“不准”、“不得”、“必须”、“应该”等等规定说了一大堆,到后面的处罚条款中,就没有那么多内容了,前面的所有规定并不是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违规处罚,于是有些规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执行,对违反者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或者执法者随意进行处罚。这种将规定与处罚分离的八股文式的制度、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应该是在每一条要求后面直接写明违规处罚条款。那些不作处罚的、或难以处罚的要求,干脆就不要写进去,否则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使人们觉得整个制度都是做样子的。

  构建机制,必须充分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宗旨、对象、内容、方式、效能及各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了解各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发生的条件,找出问题的焦点,研究每一个环节、细节的各种处理方式,选择那些对其他环节、细节有约束力的做事方法予以规定,以及规定那些只可能产生唯一结果的做事方法;要善于将要求具体化,善于将被监督者置于被监状态,把那些能够公开的东西尽量公开、强制性公开;要尽量使工作的行为对象参与到行为中来制约行为者,以及利用那些有必然联系的事物来制约行为者。当发生问题的时候,要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就象一台原本运行良好的机器出了故障,总能够找出具体导致故障的零部件。

  在一个大的管理机制中,其中一些利用特殊的管理方法所构建的部分,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具有独立发挥作用达到效果的特点,我们可把这部分称之为方法机制或小机制。有时某个大体制不好,称不上机制,但其中的一部分具有机制的特点,在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上非常行之有效,这就是小机制。一个大机制总是通过一个个小机制来组成的,一个体制的完善也往往是通过建立一个个小机制来不断完善的。因此完善体制、建立机制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要构建一个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必然少不了运作方法。没有运作方法,制度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框架,所有要求、目的就都不可能实现。

  制度中的方法,有些是需要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来配合的,也就是说在体系中除了人员之外还需要关键性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管理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硬件式机制或简称硬机制。也有一些方法则并不需要什么机器设备或其他什么硬件设施,而只需要在人员体系或制度上作特殊的设定就行了,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软件式机制或简称软机制。

  构建硬件式机制,就要善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各种功能。

  下面就举一些方法机制。

  1,如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自检以便更好地保证质量,如何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研究的。按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内容完成后应先进行自检,然后根据自检的情况填写质量评定表。但是,原来的检查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方法是采取随机抽检、记录的方法,又不必注明所填写的检查点的位置,于是,不少施工员根本就不到现场检查质量,而是闭门造车随意乱填写检查记录,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毫无顾忌地将自己的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在复查的时候,既不能说施工员没有检查质量,也不能说他乱填写记录,因为无法进行针对性复查,施工员可以说我是检查过了,我抽查的情况就是这样。无法对其进行复核,也就无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虽然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可以自己重新抽检进行质量评定,但不一定就抽到质量最差的点。而建筑工程是有安全性要求的,安全性不是由平均质量水平决定的,而是由最低质量点决定的,只要某一个点的质量达不到安全性要求,建筑物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如果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另行抽查所作出的质量评定低于施工员评定的等级甚至是不合格,施工员又会说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是有意挑选那些质量差的点来记录的,不能反映真实的整体平均质量水平,从而发生争议。

  因此,这种随随机抽检的方式不适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于是,本人提出了一个最大偏差检查法,即: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自检、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时候,必须填写那些质量偏差最大的点,从最大的偏差点开始依次填写若干个,并且要注明该点所在的位置。尽管一个质量点其具体的偏差值是多少可能用肉眼判断不准确,但哪些点偏差大一些用肉眼是可以判断的。选定了偏差最大的点,再进行度量,这样做并不麻烦。这样一来,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人员就可以对施工单位所做的自检进行针对性的复查。只要发现有一个质量点没有记录在评定表上,且其偏差值比评定表上记录的任意一个点要大,或者评定表上记录的偏差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注明了所在位置所以可以去对照),那么就证明施工员没有认真检查质量,就可以命令他重新自检,并对这次行为作出警告或处分。于是,施工单位就不得不认真检查质量、如实填写质量评定表。而且,根据所填写的最大偏差值情况,也可以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偏差最大的点代表了整个工程最差的部分,如果最差的部分都能达到合格或者优良,那么整个工程质量就肯定是在合格或优良之上。所有工程都拿最差的部分来进行比较,就避免了田忌赛马那样的不公平。

  2,某公安部门的一位干部,一次晚上打麻将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场的人不要出声,然后用手机向上级报告说一切正常。原来他这时应该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规定他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用电话向上级汇报一下值班的情况。象这种情况,如果规定报告时不准用手机,必须用值班室的电话,那么就可以防止这种长时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因为现在的电话都有来电显示功能,一看电话号码就知道对方在哪里。如果上级再经常不规律性地打电话过去,让对方立即再用值班室电话打过来,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离职守的行为。(仅仅是打电话到值班室来查看还不行,因为现在的电话还有转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电话转移到手机上。)

  3,在一些建筑材料试验室,其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是不连续的,例如XX/11/30/008,前面三段数字表示日期,最后一段数字表示当天的编号,每天的编号都是从001开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后一张试验报告后面补上无数张试验报告单(因为试验报告单不是事先印制好的,而是电脑打印出来的),于是,就给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有了弄虚作假的条件,在那些想弄虚作假的人给予金钱利诱时乱开试验报告单。如果规定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必须是前一天的最后一张与后一天的第一张是连续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一个到检察院申诉的人,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检察院的反应,便到检察院去问,结果检察院说没有收到他的申诉书。翻查申诉材料登记表,也没有登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规定检察院在收取申诉书或者听取申诉时必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登记表,并交给申诉人一份,那么就可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即使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处理,也至少不至于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诉书。只要有证据能证实检察院确实是收到了申诉书,那么就可以追究是什么原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然后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责任,这样一来,检察院工作人员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更不敢故意瞒藏不办,从而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申诉权利。(关于此事,当我跟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谈起的时候,他居然说:现实就是这样的,你信得过检察院就去申诉,信不过就别去。看来他并没有认识到机制的重要意义。如果什么事都是凭这种没有根据的信任来办事,那么所有的制度就都没有必要了。)

  5,检举人的检举信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上使检举人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这种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应该规定:(1),只有赋予了处理这类问题的专门机构才能接收检举信,没有权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单位不得接收,否则严厉处理,(2),接收了检举信的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填写收据给检举人,(3),所有看过检举信的人必须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该检举信的处理结果、去向,通知检举人。

  6,黄牛党倒卖火车票、制售假火车票的现象屡打不绝,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关工作人员在以权谋私。如果在火车票上打印上乘车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并且在检查乘车人车票的时候,同时要检查相应的证件,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样既杜绝了私下转售车票(因为别人的证件号码与车票上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更杜绝了制售假票(因为制假票的人不可能事先知道买票人的证件号码)。如今火车票本身就已经是采用电脑打印了,因此实施这种做法应该是没有难度的,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7,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并让群众监督,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的办事程序公布出来,并规定了收案后的各步骤的处理时间期限,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群众可以投诉。但是,尽管如此,群众的报建手续仍然是要拖很长时间才能办到,群众意见很大,却又无法投诉,问题在哪里呢?原来,办事员把关卡设在收案上,以种种理由不予收案,并且在(口头)说明拒绝收案的理由时不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指出,每次都只指出一部分,让人们跑很多次。既然没有收案,当然也就无法投诉,因为只规定了收案后处理的时间期限。要使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进,必须规定:无论手续、资料是否健全,办事员都必须收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通知报建人,如果指出的问题有遗漏,对办事员进行处分。

  上面提到的用值班室电话汇报的制度,就是典型的硬件式机制。而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表填写规定就是典型的软件式机制。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关于擅离职守、乱开试验报告单、遗漏或私毁申诉书、乱填写质量评定表这些问题,当然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这样做,那是毫无作用的,而采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够使事情得到较好的保障。

  象上面这样的监督、管理机制,既使监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并不需要增加机构、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设备设施,也就是说不需要增加什么成本,甚至有的还减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方法机制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义。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机制,也是值得的。如果达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费,而高成本又达不到效果则更是白费。

  机制以其逻辑严密性而使人们相信它的有效性,从而使那些原本有违反规定的想法、习惯的人不再敢乱来,同时也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与机制相比,当然是机制更加可信,哪怕这个人看起来是如何如何可信。只有在没有机制的情况下,人们才不得已而相信熟人、表面老实的或信誓旦旦的人。

  判定是不是机制,主要看它对行为的可控性,是不是只有唯一的行为方式、结果,或者即使有几种行为方式和结果,这几种行为方式和结果是不是都在考虑之中并有办法对付。

  七,政府机构的体制改革问题问题

  我们常说,我们的政府机关制度不健全,机构臃肿,办事程序复杂、繁琐,没有监督,等等等等。虽然也采取过不少措施来改进,但却见效不大,上述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怎么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呢?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机制的重要性和意义,那么当然是要注意从这方面去下工夫。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该由谁来建立其体制、谁来完善?尤其是谁来审查、认证?

  以往,政府机关的制度基本上是由当事人(即该部门人员)来建立的,最多只是上级部门审查一下。无论是该部门人员,还是其上级部门,都不是建立制度方面的专业人员,更谈不上善于构建机制,能对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认识就已经很不错了,因此,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弊病,尤其是在建国之初。另一方面,政府及国有企业中一些别有用心的工作人员,即使发现了制度中的漏洞、弊病,也不指出,不去改进,而是任其存在,以便利用它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当然,这么多年来,随着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政府机构的管理体制还是有不少改进。这一方面是有赖于一些正直的、认真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群众的帮助。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部门的体制显然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

  随着社会的进步,管理越来越讲究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但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政府还没有一个专业化的建立体制、审查体制的机构。虽然有的地方设有“体制改革办公室”这样的机构,但属于内部机构,当局者迷,况且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人员素质低,工作不专业,形同虚设。以往单纯依靠局内人和群众的帮助来健全政府体制的方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当前,企业管理的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已经风行全球,而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却没有一个认证制度。当然,由民间机构来认证政府机构的体制也许是不合适的,照搬企业管理的认证模式也是行不通的,但至少,我们的政府自身应该尽快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体制建立辅助及审查、认证机构,对政府所有各部门、机构的体制进行全面的审查、改良。这样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深入研究,总会越来越好。这应是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谈论较多的是企业要提高素质、管理走向国际化,但其实,wto更多的是对政府的要求更高,这是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的。

  按说,政府工作应该比民间组织、企业做得更好,更规范化,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对于某些部门、岗位来说,机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机制,可以不必所有岗位都选用最优秀的人员。普通岗位都选用素质很高的人,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和工资浪费。但是,好的体制是由少数个别特殊人才建立的。应该让专门人才来负责体制的构建和审查。

  八,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往我们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政治性问题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为标准,只有当对国家、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时候,构成犯罪以后,才予以处罚,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损害、仅仅只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从轻处理、警告“下不为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很不利于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实上,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以违法、违规为第一步的。不违反规定,就达不到其个人的肮脏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肃处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到发现犯罪时,已是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伤害。那些表面看来是小小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就隐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厉处理,也使得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只要没有被抓住铁的犯罪证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怕,可以找个借口掩盖一番,最多也不过是检讨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更大胆、猖狂,于是更多的工作人员走向罪恶的深渊。

  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发现是有很大难度的,而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不从容易的来抓,而从难的来抓,显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们把制度制定得明确、详细、具体化,那么,不违反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没有做到,则要么是素质太低,要么是明知故犯,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应该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应该严厉处罚。其实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明知故犯,当然,有些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只不过是由于心理素质差、顶不住他人的软磨硬泡或激将法或威胁等等,有的则是情面上过不去而为之,也有的则是一贯都不按原则办事,自由散漫惯了,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利于加强政府机构管理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以惩治政。

  只有“不以恶小而不惩”,才能防微杜渐,否则所有制度就都成为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充分的舆论宣传,把被处理者公之于众,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让人们积极举报。

  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仅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员,使他们严于律己,不至于因个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导致犯罪。近期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者,是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有为、有知识水平的人,实在可惜。

  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作出处罚,会打击削弱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开监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脱,所以就肆无忌惮。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执行违规指令,于是也就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二),关于高薪养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养廉”的观点。那么,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呢?

  其实,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没有高薪则是很难养廉的。

  如果工作人员能够轻易地利用权力掇取不义之财且难以被发现,而政府或企业对此既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又打击不力,那么即使高薪也养不出廉政,相反还会使一些工作人员因养尊处优而孶生出不良作风习气,甚至扩大了胃口,展开贪污挥霍竞赛。况且,对于那些欲望无止境、有挥霍欲望的人来说,不论多么优厚的待遇,都不够他任意挥霍的。有些工作人员他本人由于有了高薪而并不想以权谋私,但他的亲戚朋友可能会以种种借口要他违反规定来帮他们,毕竟他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毫无感情的人。所以,简单地只是靠高薪来养廉,那是达不到效果的。关键还是要靠科学的管理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

  那么,有了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高薪呢?也不行。

  上面提到了要加强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更加苛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较高的薪水,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当公务员,尤其是那些素质较高的人更不会愿意做。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下海”的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是因为对低薪不满意,其中不乏一些正直的、不愿利用职权谋私利者。如果政府里集中的都是素质、能力低的人,一来是办不好事,二来,素质、能力低的人在严格的制度下也仍然会发生犯罪,他们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反正自己没什么本事,不值钱,干别的事也赚不了大钱,做这份工作,工资这么低,面子都敷不主,既然有权,不如用它搏一把。

  政府应该是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尽管我们说,在一个科学的机制下,很多重要的工作普通人都可以干,但高素质的人显然会干得更好,我们还是要尽量使用高素质的人才。要提高人们对政府工作的兴趣,吸引人们争相选择从事政府工作,尤其是那些高素质的人才,那就必须使从事政府工作的人能获得较高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决不能是靠以权谋私来实现,而应是直接的、正当的报酬。

  惩罚与奖励应该是相当的。既要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惩处,又要给守规者以优厚的待遇,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心理和制度上的平衡。尽管有的人私心很重,但如果他既有的利益已经相当不错,而要想再掇取不义之财则有很大风险,会受到严厉惩处,那么他就会有所顾忌,不敢轻举妄动、肆意乱来。

  (三),实行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定期轮换制度。

  工作成绩好的予以提拔,一般的就定期轮换(无过错轮换)。轮换不仅只是在政府内部进行,更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即从社会上选拔工作人员及把政府工作人员回放到社会。这样做的好处是很多的:

  1,避免一些工作人员养尊处优,养成不良习气,没有危机感,丧失上进心,没有创新精神。

  2,避免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拉帮结派、官官相护。

  3,避免那些违法犯罪手段高明的工作人员长期违法犯罪造成巨大损失。

  4,实现角色的转换和实现管理方法上的交流、借鉴。让在政府工作的人更好地了解社会,以及了解社会对政府的看法、意见,让政府以外的人进入政府了解政府的制度和工作情况,使政府和社会更好地沟通、协调,同时也让干部到企业中去锻炼,从企业管理中学习、摸索管理方法,借鉴到政府管理中去。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干部长期在政府部门,就不了解政府存在的问题,不知道企业对政府的要求(仅仅靠企业来反映是不够的)。

  以往干部锻炼是下放到基层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就有其不利的地方,这种下放和调动往往被当作了条件和资本,那就是:“日后得把我提拔上来,不管我在下面干得怎样,只要没犯错误。我下放、调去企业是吃了亏受了苦的。”一旦没有兑现,就消极懈怠甚至以权谋私。而实行定期的轮换制,则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去向政府不负责,人们自谋出路,在社会上干得好的、知识水平有提高的可以通过竞争再回来。

  当把干部定期按比例轮换作为一种制度来实行后,干部下岗也就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这并不表明他没有能力、品行不好,只是他在这段时间里没有表现得特别出色而已,毕竟特别出色的还是少数,而且需要有恰当的机会表现出来。既然他这次没有表现出来,就先让贤给别人,等他能力提高了、机会成熟了再来表现。况且,目前国营企业转制、出售,国营企业越来越少,干部锻炼的地方也越来越少,怎么办?只有让干部自己到民间企业去锻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打破干部的铁饭碗,使他们有危机感、保持上进心。

  5,对那些违反规定的人严肃处理,毫不留情,予以降职、调离、开除乃至刑事追究责任,这必然就需要有足够的后备干部及时顶上以保证政府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这些后备干部的储备,一方面是利用社会化的培训,另一方面更要有一部分人曾经在政府部门工作过,这样,外部人员一旦进入该部门就能够立即投入工作。有了充足的社会后备干部,就不至于由于担心开除公务员造成工作瘫痪而手下留情。

  6,如果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较高的薪金,却又不实行竞争上岗和轮换制,必然使社会公民的怨言更大。而两者同时并举,既消除了人们的怨言,又使得工作人员从政府职位下岗后不至于因一时找不到工作而生活窘迫。

  实行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轮换制,一方面要将政府工作足够公开化,让社会民众能够尽可能多地认识、了解,另一方面要让一定数量的社会民众(可以有一定的资格限制或规定必须是考取了公务员资格的)能够参与一些政府事务,既起到监督政府工作的作用,又深入了解了政府工作。

  (四),建立严格、合理的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既然允许社会公民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以确保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社会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知识水平方面的素质。而民间企业一般来说是不会主动帮政府去建立员工的个人档案的,即使搞了也不一定可信,况且,没有政府的参与、支持,民间企业也无法开展这项工作,因为涉及到隐私权等等问题。

  考虑一些人过于看重个人隐私,如果不便强制公开个人档案的话,可以规定,有意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必须公开个人档案,否则可以不将其档案公开。担任政府工作是有优厚待遇的,但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出一定牺牲的。

  这项工作的具体做法涉及到很多方面,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五),创办《监督报》和监督网站(举报网站)。

  《监督报》是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开监督的有效途径。报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刊登政府各机关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公开监督公告,阐明本单位的哪些事情、行为受到社会公开监督,哪些举报行为有效,奖励办法、奖励额度等等。

  2, 刊登被举报的单位、人员案情。

  3, 刊登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分析。

  4, 通报各单位的廉政、监督情况。

  5, 刊登监督、廉政经验交流、理论研究文章。

  6, 接受举报。

  政府工作制度的改革,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会造成很大影响,改得好那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没改得好,后果也可能很严重的,因此要特别慎重,但也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不改就没有出路。要尽量选取那些综合不利最小的做法。有时,解决了一个问题,可能同时使很多问题一并解决了,也有的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要从很多方面下手。

  九,举报制度制度

  举报是监督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使公开监督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关键环节。没有有效的举报机制,群众性公开监督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虽然我们国家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但它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可以通过举报处理的事情没有被举报,也有的虽然举报了但没有引起重视,以致群众对举报制度不够信任,加上又怕麻烦、怕惹火烧身,于是干脆不举报,对那些在公众场合违法犯罪的行为熟视无睹。而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这种情况,因此也就不怕被举报,即使是众目睽睽下都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例如,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现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公开的违规行为,中央一再强调不允许这样做,并且也制止、纠正了不少,但却始终没能根治,甚至不断有新的乱收费现象出现,这不能不说明是举报制度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举报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事后打击违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慑作用,使那些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因为怕被举报而不敢乱来,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但只有举报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们的举报制度没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就在于它仅仅只是一种制度,而不能称之为“机制”。

  举报制度要成为一种机制,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较高的奖励。举报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没有较高的奖励,人们就不会去找那个麻烦、冒那个风险。较高的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被举报事情坚决的处理态度。较高的奖励使人们觉得不论从自己的个人利益还是从社会利益上考虑都是值得举报的。

  2, 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机构不能过多,以便于管理。

  3, 把对违规行为的描述更明确、具体,将可以举报的违规行为的具体表面特征说明,不能笼统。通常我们的制度中对违规行为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但怎样算是违规,却没有明确说明,以致人们难以把握。

  4, 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多人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举报,原则上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果没有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那么后面的举报人可能会因为没有领到奖金而怀疑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人冒领功劳。

  5, 严格规定举报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续,规定处理的时限。处理完毕或处理进度情况必须写报告。防止接而不办、踢皮球、泄露案情。对受理举报的机构、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予以严厉处理。受理举报的机构如因事务繁忙或遭到阻碍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须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决定是亲自派人处理还是从社会招募人手协助处理。如情况特殊,在短期内确实有难度处理完毕,也要向举报人通报、解释。

  6, 对举报的回应。当面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回执。电话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举报登记号码和受理人代号。

  7,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这里的保护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其保密(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报复。二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填写受理单给举报人并通报核查进展情况)。三是如实兑现举报奖励金。应说明取得报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举报人没能取得应有的报酬,或怀疑得不到举报奖励,从而对举报失去了积极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贪大案的某当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给予的一笔巨款。由于没有查出该当事人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及在事后给钱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宣布无罪释放。

  事实上,由于政府的办事制度可能会有一些不完善、不严格的地方,这些漏洞往往就会被一些人利用,去钻空子。尽管这种钻空子的行为表面上并没有违反规定,但还是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因此钻空子的行为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当然,只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追究,因为毕竟是办事制度本身有问题。但如果工作人员从中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好处,那么就不论是否制度本身有问题、是否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杜绝那种钻空子的行为、打消钻空子的念头。

  在这个案例中,也许当时该当事人在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办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不管怎么样,他既然从承包人那里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就应予以处罚。支持予以处罚的理由还有:1,虽然承包人是事后给的前,但那个事后只是某个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让当事人今后为使其继续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图,当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诺,因此在日后的关于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该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职权影响承包事件的公平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2,也许承包人和当事人之间在承包确定之前就有私下协定,即如果当事人帮助承包人获得承包并且确定一个承包人满意的承包价,承包人事后就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好处。3,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罚,则会使他人认为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位是可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样就既导致了人们对政府及国有企业职位的错误看法、损坏了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形象,也诱使其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政府职位。4,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会认为,该当事人肯定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其手段高明而没有被查出而已,于是也都效仿,侥幸心理更强。

  这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无法惩处当事人,就在于我们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如果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及卸任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与任期内工作有关的人的重金、厚礼”,那么,就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章处罚。这条规定的处罚依据应该只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不能接受的东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违反规定来进行处罚比以犯罪来进行惩处在执行上要简单得多。前面说过,监督机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来控制那些难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谁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担任政府工作。担任政府工作就必须接受有关规定,就可能会要作出一些牺牲。

  案例二:“12.1”东莞塌楼事件,据报道,该工程是典型的无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地质勘察、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五无”工程。为什么这样的“五无”工程能够堂而皇之地在闹市区施工多日?政府的监督体制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予以制止?显然政府的监督体制有问题。其实,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化公开监督来管理好,具体做法

  1, 规定施工工地必须在外人可以看见的显眼位置悬挂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或没按要求挂的一律重罚(否则就无法利用公开监督,因为如果不对没按要求做的人处以重罚,很多人就不会按要求做,群众的举报就可能会报错料,从而被打消举报的积极性。按要求挂牌,这看来事小,但关系到公开监督能否有效实行,以往就是忽略了这种小事)。施工许可证上打出查询台电话号码及当地举报单位地址名称和上级举报单位地址名称。

  2,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电话查询台,任何人可以拨通该电话核查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工程名称、地点等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属于违章施工。拨通查询台电话后,查询者通过输入施工许可证号码或工程名称等任何一个信息,查询台即报出储存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负责查询台资料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资料输入,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实实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机制的建立见前面第九节“举报制度”。对举报事情进行核查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布。经核查发现不论是哪一个环节有问题,均给予举报人重奖,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问题,更应给予举报人以重奖。奖金少了,没人愿意举报,怕惹麻烦,担心打击报复。重奖尤其能够激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因为他本身也是违章行为的受益者,不搞这个工程,他就没活干,就赚不到钱,如果举报所得比干活所得还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当然就不举报,因为他还有一个风险的顾虑。如果举报能够使他获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当然也就没有顾虑了。他们作为参与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实情况的。政府不必担心重奖的负担,这可以从对违章者的处罚收款中支付(既然他们能干这种事,肯定是有钱的)。而最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真正杜绝违章行为。没有人违章,也就没有人举报,也就不必付重奖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慑作用,那么这个制度就有问题。以往的奖励制度往往由于没有明确奖金数额或者奖金数额较少,或者由于举报手续不严格健全使得人们不太相信,以至人们大都不愿意举报。

  4, 规定:举报时间点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公布,因为这说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监察管理职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市区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察的范围)。

  5, 对于没有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核查的有关部门、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6, 设立专门的违章处罚公告栏。

  案例三:当前人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乱收费现象意见很大。有一例骨结核脊椎骨手术,手术前,医生只是口头介绍了手术方案,没有形成文字,医生说要采用一种进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说价格在两万元左右,他(医生)不知道具体价格,也不把样品给患者和家属看,更谈不上说明书了,而患者和家属又不可能临时说不做手术了。到了做手术时,一个刚赶来的权威医生又临时改变了手术方案。原来说是要打四颗钉,后来却是打了六颗钉。那么原来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对于这种存在问题的方案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虽然不宜严厉处分,但至少也应该有所处分,否则医术高低又有什么区别?怎么督促医生提高医术?)诸如此类的等等现象,一方面是有些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问题,甚至一些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明知制度有问题也不去改善,这显然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了,而是反映了一种行业道德问题,它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大。

  笔者觉得仅外科手术制度就起码应该作这样的改进:

  1, 手术前应该写出手术方案,包括如何开刀、使用的器具、药品等等有关情况,尽可能详尽,方案应盖公章,患者家属在上面签字同意,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2, 手术应做预算,将所有费用明确列出,注明价格、用量等,包括可能发生的费用。

  3, 原来就有的《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也应盖公章(如有手写内容,在手写处盖公章,要有规范的起始、结束标记),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监督的基础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无法实施监督。不将手术方案、手术预算书提交给患者家属,患者家属就无法进行监督,也就难以利用法律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解决医疗纠纷,达到防止事故、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德、杜绝乱收费的目的。

  案例四:某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一次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检查,由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名博士带队、几名甲级监理公司负责人组成的监理工作检查组,对各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资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几个人分别单独检查不同的方面,填写检查表,检查完后只是简单地交代了一下套被检查单位对不完善、不足的地方进行加强、改进。过了一段时间,上级部门就检查的情况发出了通报,勒令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业整顿。

  作为检查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小组,这次检查行动本身就是不规范的或者说他们自己的制度就有问题。首先,几个人分别独自检查不同的方面,不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合议,会带有很大的个人偏见,也受到个人水平的局限(尽管他们是所谓专家)。其次,检查完后,没有将检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让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并给一份给被检查单位,因而检查结果在事后是可以随意改动的。更何况其中一些人本身就是从各监理单位临时抽调来的。第三,在对一些单位作出处理前,未再进行复查,不够慎重。虽然检查组是有一名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带队,但大多数成员是临时从各个监理单位抽调来的,因此这个检查组更多地是带有横向监督检查的色彩。横向监督检查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信息,而不能作为判定、处罚的依据。事实上,这次检查就发生了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作出了错误处理的情况。这反映了政府机关在检查制度上的不完善、不严格。尽管那几个人是博士、硕士之类的高级技术人员,但对管理制度的认识却仍然很不够。或许正因为他们是对别人进行监督检查的,高人一等,所以就忽视了自身制度的完善、行为的规范。这也是政府机关不注重自身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行为规范化的原因之一,也是一种官僚主义。

  十一,结束语束语

  目前,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科技上已经差距不大了,有些领域甚至超前,但在管理上却还很落后,无论是管理的理论还是实践方法、手段。

  中国的科技人员,往往是只注重钻研技术,不注重研究管理,很多到国外留学回来的,技术上学得很精湛、研究很有造诣,但管理方面却没有什么收获。

  自然科学是没有地域性的,而管理科学则地域性较强,一些国外的做法往往不能生搬硬套拿来用,甚至可能根本就行不通,必须针对本地情况摸索出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方法。但不管怎么样,管理的精神、灵魂是相通的,一般规律是相同的,这些都是可以学习的。

  我们国家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有些人认为是政治上的问题,试图从政治上来解决。可以理解,其中的一些人是出于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的那些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愤恨,但其实对之感到愤恨的并不只是这些人,绝大多数人都是对之感到愤恨的。我们应该化愤恨为理智。如果能在管理上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找到科学可行的解决办法,情况将会好转很多。

  如果说前些年我们的口号是“科技兴国”,那么现在我们的口号应该是“管理兴国”,甚至是“监督兴国”。

  XX年4月30日

  作者简介:

  徐琳:男,1964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e-mail: yase@www.fwdq.com

  徐瑛:女:1966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现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监督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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