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1 来源:证明
保险有限公司:
我司职员XXX性别 男,证件号码:XXX, 于 XXX年 08 月 14日,因 骑车摔倒 ,导致 头部着地,枕部血流不止,左下肢胫骨皮肤出血 在 原在新昌县人民医院就医,因病情严重,送往浙江省人民 医院就诊。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XX年 9 月 20 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工地聘请的.工人,性别,年龄证号: ,在我单位从事 工作,已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现因 年 月 日,在 工地,因 原因,导致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工地聘请的工人,年龄岁,身份证号:XXXXXXXX,在我单位从事XX工作,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现因XXX年XXX月XX日,在XXXXXXXX地点,因XXXXXXX原因,导致XXXXXXX结果,于XXXXXXX就诊。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XXX在我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广化路安置房工程A地块II标段从事塔吊司机工作,XXX年8月26日上午8:10分,塔吊驾驶员XXX作业完毕后从塔吊驾驶室下来爬至离地面约8~10米处不慎踩空爬梯坠落。到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头部外伤月4CM长,有脑震荡,腰椎骨折,盆腔内有细微出血等情况。前期住院过程中医疗费共计人民币 206057.66 元。
特此证明!
施工单位: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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