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2)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买卖合同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 作 物 种 类 │  品 种 名 称  │数 量 │计量│    质量(%)    │ 单价 │ 总金额 │  
  │       │         │   │单位├──┬──┬──┬──┤   │    │  
  │       │         │   │  │纯度│净度│发芽│水分│ (元) │ (元) │  
  │       │         │   │  │  │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种子生产许可证号: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             
  种子检疫证书号:              
  三、 主要栽培技术要求: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五、结算方式、期限:                                
  六、买卖批量种子,当事人(是)(否)取样封存,封存期限为             
  七、违约责任:    
  1.买方应当按照种子主要栽培技术要求种植,因买方过错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2.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到有关部门申报,否则造成无法勘验损失程度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卖方不承担责任。[!--empirenews.page--]  
  3.卖方保证提供合格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责任。    
  4.在发生争议时,卖方应当及时协助买方到有关部门解决。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由         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联。            
  签订地点: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