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1 来源:承诺书
在镇党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之际,我郑重作出以下的承诺:
1、办理本单位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制度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和复核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人印章。
3、有库存现金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
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金额的支票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及用款限额,并由领用人在设立的《银行票据购买、使用登记表》上登记;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及时收回,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未经允许,不得向受派单位的非关联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派单位开户及银行存款余额情况。
5、购买和签发支票、汇票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时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登记表》。
6、月度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一致。出现差错,要及时查询处理。
7、遵守内部牵制制度规定,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8、签发银行结算凭证的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9、服从本部门负责人领导,完成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诺人:
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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