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工作报告
群防群治组织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力量联合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防范与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早在50年代初叶,我国即出现了以城乡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它们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在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在治安巡逻守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历经50年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群防群治组织也获得到了长足进步,组织形式开始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变,从业人员由纯粹的义务型向有偿型转变,工作方式由各自为政型向整体联动型转变。这“三个转变”的出现,使群防群治组织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影响更加深远。我国著名学者冯常厚先生在主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中,对此作了客观评价,认为群防群治组织“是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较好形式”,“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是专门路线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中央中央、国务院也充分肯定了群防群治组织的重要作用。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XX年,中央综治委、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也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群防群治组织的建立随意性较大。绝大部分地方对群防群治组织的建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对需要建立的群防群治组织采取政府或部门文件予以确立,缺乏相对的稳定性。二是群防群治组织的经费十分困难。绝大部分地方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缺乏财政保障,加之自身开辟财源力不从心,因而经费十分困难。三是群防群治组织人员待遇太低。四是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工作的方式简单。群防群治组织的基本作用为“协助公安机关从事社会治安防范”,但如何“协助”,尚无具体规定,因此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工作的方式就是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五是群防群治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群防群治组织的从业人员一般为下岗工人、无业人员、退休人员等组成,他们的素质普遍较低,与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与需要,特别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不相适应。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制约了群防群治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削弱了公安等职能部门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一、强化认识,增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认识是行动的指南,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对新形势条件下群防群治组织的认识,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群防群治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勿庸置疑,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来,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人们更多地看到了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作用,而忽视了群防群治组织的协助与基础作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错误思潮,认为群防群治组织是计划经济年代的特殊产物,是人们自觉承担的义务,而现在是市场经济年代,再搞这种义务性的活动,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正是在这两种错误的导向下,群防群治组织在无形中被削弱了,有的地方群防群治组织已名存实亡。新时期是否需要群防群治组织存在?是否需要加强这一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其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群防群治组织的存在是历史形成的。在半个世纪的发展中,它创造出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著名的浙江“枫桥经验”,实质上就是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经验的总结,毛泽东同志对此曾作高度评价,并要求在全国推广。在纪念“枫桥经验”提出40周年之际,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xx同志也要求要继续创新“枫桥经验”。另一方面,新形势条件下需要群防群治组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农民失地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调处稍有不慎,将可能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后果。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党委、政府,或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显然是无济于事的。实践证明,只有借助和发挥存在于人民群众中的群防群治组织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对乡今年1-3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在33余件矛盾纠纷中,由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组织调处的高达23余件,占矛盾纠纷化解总数的70%,其作用不能低估。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上述两种错误的认识,正确界定群防群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即在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的同时,也要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并发挥其作用,将二者有机结合(即专群结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良好格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empirenews.page--]
二、强化指导,增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实效
群防群治组织是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自愿结成的自治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组织。它们对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开展活动。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自治”的属性,致使在群防群治建设方面出现了两种不良的倾向,一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此为“借口”,不注重对群防群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二是群防群治组织过分强调自己的“自治”地位,不愿意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两种倾向是错误的,危害有三,一是淡薄了业务主管部门与群防群治组织之间的合作基础,出现唱“独角戏”的状况,客观上削弱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量;二是群防群治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提高。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社会治安的管控维护将受到极大影响,最终导致矛盾纠纷积聚,影响社会稳定。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业务主管机关一定要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指导,着力提高其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正规化,才能保证群防群治组织在协助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业务主管机关与群防群治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双羸”状态。一要坚持集中性与专门性业务知识培训,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状况相对平稳时期,抽调部分政治水平、理论素质、业务能力较高的同志对群防群治组织工作人员授课,讲解和剖析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要坚持深入到群防群治组织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着力提高群防群治组织的实战能力;三要坚持把对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指导纳入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评范畴,作为考评群防群治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以此形成有序的指导工作体系,提高指导工作的实效。
三、强化保障,增强群防群治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群防群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保障,这种保障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
这是群防群治组织存在的合法依据。1952年8月,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对建立治保会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我国《宪法》又把治保会这一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固定了下来,明确规定其职能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从而为治保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逐步废止,而新的与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此,有权部门要加大对一方面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障群防群治组织建设顺利推进。
(二)制度保障
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制度规范和约束。当前,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制度缺乏是一个重要病症,以致于群防群治组织内部呈现松散无序状态,最终导致整体能力的低下。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1)准入制度。即明确规定具备某些条件的人员才能进入群防群治组织,如调委会就要选用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群众工作能力,调解技巧丰富的人员,从把紧入口规范。(2)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即明确规定群防群治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作范畴、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从“施压”的角度规范。(3)奖惩制度。即明确规定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要给予奖励表彰,反之,则进行惩罚(主要是经济惩罚)直至辞退,从激励的方面规范。(4)结束制度。即明确规定对群防群治组织工作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从制约的层面规范。当然,还可以根据群防群治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此保证群防群治工作有序进行。[!--empirenews.page--]
(三)经费保障
这是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中最大的“瓶颈”,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群防群治组织的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核心一点是对群防群治组织建设重视不够。当前,要本着“输务”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下大力气解决这一制约的“瓶颈”。一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大协调工作,争取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二要广辟财源,充分利用和借鉴“财政给一点、部门集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四个一点”的作法,多渠道筹集经费; 三要借助群防群治组织自身的工作优势,积极推广治安防范有偿服务的方式,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个人出资以缓解经费困难。只有这样,群防群治工作经费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四)“三防”保障
所谓“三防”,即指群防群治工作中的人防、物防和技防。人防保障。即指要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来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物防保障。即要为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提供一定物质设施(如企事业单位的铁门、围墙)等。技防保障,即要为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撑。这“三防”设施,都需要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居民的大力支持,方能落在实处。
四、强化载体,增强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能力
所谓“载体”,就是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赖以依附的途径和形式。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群防群治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努力,有效地找准了群防群治工作的“载体”。如今年3—5月份我乡连续出现几起盗窃案件,让乡党委、政府十分头疼,公安机关虽加大了侦破工作力度,但收效甚微。后来,当地治保会决定采用“传牌值日巡逻守夜”的方式,抽调3-5名农户组成一组,在治保会1-2名工作人员带领下,不间断地开展夜间徒步巡逻,此举一出,盗窃消失了,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当前,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日益复杂,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手段、方式、途径也要随之与之相适应,才能达到协助管理社会治安的目的。这就需要加强“载体”建设。一要深化对面临的治安形势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把握社会治安状况的特点和规律,增强群防群治工作协助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二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这是群防群治组织工作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部分地方对此已创造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好经验。如建立“治安中心户”活动,即由治保会牵头,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确立一个中心户,然后以中心户为核心,将附近的住户组织起来,形成一家有事多家支援的良好格局;再如推行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即指将一定区域内,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承包给治保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些都是一些好的作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群防群治组织还要加大创新工作力度,积极寻求新的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增强工作的能力。重点要在以下两个方面突破。1、暂寄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2、复杂场所区域的管理。三要主动参与平安创建工作。平安创建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群防群治组织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在乡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自觉主动投身到这一活动中。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扎根基层的工作优势,大力开展平安创建宣传工作,让平安创建深入人心,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开展“平安创建”细胞工程活动,大力创建平安家园,倡导家庭新风;创建平安校园,营造优良育人环境;创建平安社区,确保小区安宁,由此以小促大,构建区域性的平安社会。要积极协助职能部门扎实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化解、重点人员帮教、治安复杂场所整治、群体性事件预防等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empirenews.page--]
五、强化协调,增强群防群治组织的社会基础
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加强协调、促进联系就显得格外重要。这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上”的协调。这里的“上”,即指群防群治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群防群治组织行政关系隶属部门。前者主要包括公安、司法等机关,后者主要指群防群治组织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对二者关系协调的着力点应放在寻求业务技能的经常性指导方面,以期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增强其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各村委员会要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保障(主要是经费保障)工作力度,凭借工作优势,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二)对“下”的协调。所谓“下”,即指群防群治组织要加强对组织内从业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状况以及存在的具体困难,从而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三)对“内”的协调。所谓“内”,即指一定区域的群防群治组织(调委会、治保会、帮教会、禁毒会等)要加强工作上的往来,克服各自为政的孤立状态,以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四)对“外”的协调。所谓“外”,即指一定区域与一定区域之间的群防群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协作伙伴关系,以期实现资源共享,整体联动,共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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