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发布时间:2021-04-12 来源:劳动合同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

劳动合同 篇1

  恶意欠薪数额较大者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

  使用暴力恶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

  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责。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明确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恶意欠薪入刑”包括加班费、奖金

  20xx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xx年1月23日开始实施,该解释使“恶意欠薪”入刑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是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

  对此《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此作出了解释: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完)

  保密协议必须给保密费么?

  网友“懵懂琪琪”的困惑:

  我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公司需要每个月支付给我保密费吗?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呢?

  听说有的公司把保密费发在每个月的工资里了,可这个额度该怎么算?单位给多少才合法?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要赔给公司多少钱?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完)

  如何签订实习协议?

  大学生入职时往往要签署实习协议,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最好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的必要资料,如实习生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

  为了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实习协议上最好还要有实习生的联系地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地址。同时,实习生要注意与自己签署实习协议的单位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单位。

  2、报酬: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实习要落实的要点之一是实习有没有报酬。有些实习是没有报酬的,单位完全是提供实习生一个实习的机会。如果提供报酬,实习协议上必须明确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比如,报酬按天计算,来一天给100元,或者按月结算,每月报酬1000元。除此之外,报酬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单位的报酬计算周期长,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才给报酬。这样的情况,最好在协议中表述明确。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

  3、工作内容: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是一个好做法。实习生到雇佣单位,往往缺乏经验,难以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雇佣单位难免将一些打杂的活交给实习生完成。有些实习生觉得单位给他们做的工作太“小儿科”,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做久了难免失去信心,这样对于单位或实习生来说都不是愉快的经历。如果事先约定清楚,让实习生心理有个准备。不想做就不参加实习,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风险:实习协议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如果损坏了一些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如果因为过错而损失了重要的业务收入,该如何处理。虽然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参与不了重要工作,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但是一旦发生,有所约定有利于解决问题。此外,最大的一个风险是实习生的自身伤害。如果实习生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其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雇佣活动中的人身伤害有过规定,默认情况下,雇佣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实习生没有社会保险,因此所带来的风险相当大。(完)

  订劳动合同必须了解的五个问题

  Q1: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答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Q2: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答案: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Q3:英文版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答案:国家没有禁止签署英文版本劳动合同。但如果既签署了中文版劳动合同,又签署了英文版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发生意思冲突的,在国内解决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Q4: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空白,或者写“中国”吗?答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只写“中国”,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如若发生相关劳动纠纷,可以默认以你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员工的同意。Q5:外国公司无代表处可以用工吗?答案: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我国不允许代表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在中国工作。代表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由外国公司驻华人员安排。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找人才派遣机构解决。(完)

  离职能否索要年绩效奖金?

  网友的困惑:

  我收到的OFFER里有如下的薪资说明条款:

  1、本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您的年目标收入总额是税前RMB90000元;

  2、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80%的部分为基本工资,按月计发,即每月基本工资是税前RMB6000元。

  3、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的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计算基数为税前RMB18000元,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计算实际发放数额。

  我想咨询的是:1、年底公司没有发放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是否可以索要?2、如果在今年中途离职,是否可以索要离职前的部分年绩效工资?

  [苗其巍律师答复:]

  工资是劳动合同签约双方实行自由协商的内容。国家对于工资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每月的收入不低于这个标准,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你的工资明确约定是分为2部分,一部分每月计发,一部分按照年度考核发放,约定非常清晰,你在签署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对这个约定已经考虑成熟。双方应该按此履行。

  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工资,你当然可以向公司索要。但是这20%的部分有绩效考核要求,你应该要结合公司的绩效考核来看你自己是否达到发放要求。

  如果中途离职,是否可以获得部分年绩效工资,你可以看一下你们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明确说不给,那就应该支付。(完)

  新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有读者想了解新劳动合同法较之原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哪些实际保障等,我们请北京市赵晓(微博)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详细解读。

  ——编者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劳动合同法也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由于一些相关条款和规定比较原则性,缺乏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某些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侵害劳动者权益、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降低工资待遇、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偷逃税款等。也有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串通,采用欺骗手段,克扣劳动者报酬。另外,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在劳务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也不统一,使得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工作者经常陷入困惑。

  新劳动合同法增设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细化劳动报酬分配方法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原劳动合同法里也有规定,但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状态等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能简单地以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允许用工企业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在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往往故意放大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采取“歧视”待遇。如将企业正式员工所享受的绩效奖金、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统统取消;正式员工升职、工资逐年递增等也不会发生在劳务派遣员工身上。有些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差异,多年累计下来甚至有几十万元之多。新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分配方法,明确规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不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并且要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约定。这样,将会减少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给司法认定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务派遣职工有歧视待遇,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增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律师解读】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劳动者没有被派遣用工期间,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工资。劳务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工,实际提供工作岗位、提供工资报酬的是用工单位。在实际中,因为门槛较低,规范不统一,市场中的劳务派遣公司鱼龙混杂,很不规范。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一边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诺提供经过严格培训、有丰富经验的各类劳动力,收取管理费;一边又从农村招募大量农民工,以介绍工作、代收工资等名目,克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社保和纳税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与劳动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劳务聘用合同等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劳动者面临举证困难、投诉无门等维权难题。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经营规模门槛。更为重要的是,增设了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是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业务经营能力等方面依法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基本条件的方予以许可从业。对于被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用工单位等监督。今后,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工商登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也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行政许可,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律师解读】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这一“一般”的原则规定下,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大量招收所谓临时工,长期从事其主营业务工作。在某些国企或者大型集团、连锁企业的所谓“窗口”岗位或者在各地派驻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几乎绝大多数的基层岗位都是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有些企业正式员工仅有二三百人,但其雇佣的劳务派遣员工则达到了二三千人。劳务派遣用工在某些地方或行业领域,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企业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已经完全改变了立法机关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以满足灵活就业、临时用工需求的初衷。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仅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并且就“三性”工作岗位,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数量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质,也使得将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

劳动合同 篇2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任意解除权,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解除权,只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员工就可以依法接触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3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住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期限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职务: 乙方: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乙方在 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 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 _部门,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自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或加点费。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 前(遇节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 甲方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劳动手册》。

  2. 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3.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享公司所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 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 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定、上司任务安排等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

  (4) 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 出后仍不改正。

  (5)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6) 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假工作经历、假学历证、假身份证明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但提前三十日向全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 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后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中五年前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10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合同 篇6

  ________ 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 。

  (二)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________用期,则填写“无”)。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到岗。

  (四) 合同有效期届满即行终止.因甲方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续订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 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生产需要,调换或变更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如双方对工作内容的调换或工作地点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因本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乙方发放补偿金。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 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如乙方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动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资作出相应调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应规定自行缴纳。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___________ 。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乙方如毁损或遗失甲方财物或生产工具的,依市场价格作出赔偿。

  八、合同变更

  除合同第二条约定内容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项下其它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三)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四)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八)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二、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张三

  甲、乙双方通过见面、双向选择,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达成如下就业意向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部门______岗位工作,乙方须根据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2.甲方根据需要应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培训,如乙方培训不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关的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直至辞退。

  3.甲方应依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如办理社会保险、免费培训、包吃包住、节日福利等。

  4.若乙方违反此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本就业协议终止日前,带上本人身份证、学历等相关证件,前往甲方公司所在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保证报到时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

  3.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协议。

  三、违约责任:

  鉴于甲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招聘成本支出、人力资源计划未能按部门岗位工作, 乙方须根据落实导致的管理成本增加和生产经营损失,同时也考虑到乙方在选择就业单位的机会成本风险,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约,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1000_元:

  1、乙方在正式离职前要求与甲方解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内到甲方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乙方就业。

  四、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 __日止。

  3.甲乙双方如需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经双方签字方可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名)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 篇8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10、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11、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1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1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试用期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21、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22、加班时间有何限制?

  答:一般情况下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最多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3、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24、加班费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5、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6、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27、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8、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2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视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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