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8 来源:心得体会
近几天,通过看电视、读报纸、上网浏览和培训班小组学习讨论,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学习讨论,我们感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17年的历程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会议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的里程碑,是打造廉洁政府、高效政府的有效保障体系。
1997年,党的xx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至今已17年。但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的执法环境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也表现出了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在民众中起到了不良的影响。这次全会,给了我们新的期待和美好的向往。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新举措
大家在讨论中,列举了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和新举措,比如:在政治法律观念方面,首次在党的决议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次明确了“依宪治国”等;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首次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在政治法律行为方面,明确提出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等。四中全会精神昭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将真正形成“法不容情”“权不扰法”“钱不诱法”的良好立法、执法、守法环境,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公平正义。
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决定》结合当前我国实际,从彰显法律权威、重在推进实施的角度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治国先治党,治党首先要治吏。打铁先得自身硬。党的干部自己既要干净,又要能干。吏治,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恰恰是保证老百姓的权利,来限制官员的权力。只有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事业有不竭力量得以发展壮大。正是有党纪党规对党员群体的严格要求,人民群众才能对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心悦诚服、众志成城。《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纪国法既是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整体,也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共同体。在当前依法治国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的背景下,尤其需要明确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党纪保驾护航。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决定》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四中全会《决定》给这样的法治政府予以24个字的具体描述,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字的定语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内在品质。这六个词同时也恰恰是“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部门依然存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这里面既有因政府职责长期以来界定不清、相互交叉而产生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程序模糊的体制改革问题;也有不少政府管理者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权力的本源认识不到位,民主决策意识淡薄,常常为树一时的政绩或者出于一己之利,化公权力为个人权力或者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将公权力作为自己寻租甚或贪腐的温床等等。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法制观念不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偏弱,不能自觉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因此,四中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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