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事实真伪的证明

发布时间:2016-11-26 来源:证明

关于对事实真伪的证明

××日报社:

贵报1998年8月9日第一版《寻访“8?7”交通肇事目击者》一文我看到了,我就是当时目睹大卡车肇事和赵琴女士(此前我并不知道她的名字叫赵琴)热心救人的“绿衣人”,现将我当时目睹的情况证明如下:

1998年8月7日晚11时,天正下雨,我披一件绿色雨衣(该雨衣是一位外国朋友送的,国内没有生产,所以特别醒目)从朋友处回家,我当时由南向北在福安路上走,行至××银行门口,一个中年妇女站在屋檐下向我招呼,并用东北口音问我附近有没有柜员机。

我俩正说话,一辆大卡车从北向南飞快地开过来,随后只听到一声怪异的急刹车声音,我们回过身,发现那辆车在离我们大约20米处撞倒了什么东西,在我们急忙赶过去的时候,那辆大卡车已经匆匆发动起来开走了(我留意到车牌号码的尾数好象是“37”),我们过去一看,路上躺着 一个老人。

身边一辆手推车被汽车轧烂了(这条路我刚刚步行走过来时,路上未见这位老人和轧烂的手推车),此时正好有一辆出租车过来,赵琴女士就招呼我一起将那个老人扶到车上,我因为要赶回家准备第二天一早飞往加拿大出差,心里很急,又看看老人不致于有什么生命危险,就拿出100元钱交给那位女士,随后就自己回家了,万没料到赵琴女士因此而蒙冤含屈。

××日报社,我因业务忙碌,近期又将飞往加拿大,谨以此信证明:

一、“8。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是某大卡车司机,车号尾数大约是“37”。

二、在此案件中,赵琴女士是一个热心救人的好人。

请贵报代我向赵琴女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如有必要,我愿出庭作证。

特此证明。

刘××(盖章)

**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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